這是怎麼回事呢?原來是因鄭華娟的妹妹在2022年間騎乘YouBike,行經台北市某路段,遭違規左轉的中型巴士撞擊進而傷重不治,後來駕駛被判刑一年十月有期徒刑。新聞指出,當時鄭華娟對判決並不滿意,並在臉書公開判決書,指出台灣司法有漏洞,所以她向政府喊話,「期盼交通公司的脫責法律漏洞,早日被政府重視且修法改善,別讓不受公司規範的巴士司機,成為路上、被交通公司縱容違規、駕駛大型車輛、路殺行人的移動炸彈」。另外,因為她妹妹是單身,旁系親屬依中華民國現行法規,沒有民事訴訟追訴權,所以她批評台灣法律歧視單身且無直系親屬者。
依據民法第194條:「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被害人之父、母、子、女及配偶,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因此,除了殯葬費及扶養義務,直系血親還可以請求精神賠償。但是問題來了,像是鄭華娟的妹妹單身無子女且父母已過世的情況,其他家屬就不能請求精神賠償,所以鄭華娟才會認為政府應該修法,針對這種情況,若只有兄弟姊妹或祖父母的情況,應該也可以請求賠償,以符合多元平權的平等原則。
另外,在這個刑事判決,法定刑度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可是法院通常都只判決二年以下,所以被害者家屬才會認為判刑太輕,無法杜絕許多交通駕駛的嚴重違規行為,才導致台灣被稱為行人地獄,這也是政府應該要再加強改善的。
鄭華娟妹妹的案子,判決大略寫著:「審酌被告之素行,未遵守該號誌指示而逕行違規左轉,且未減速慢行以能注意有否人車通過而逕自前行,直接撞擊騎乘自行車之被害人鄭○○,併參諸被告供稱:我在公司擔任17年多的司機,是固定到臺北榮總的司機,案發地點我每天跑車那個時間都沒有車,我就直接彎過去,完全無查覺對方等語,可見被告熟知案發路口號誌之時相,僅因每日跑車有『那個時間都沒有車』之印象,即投機任意違規直接轉彎,對於人車動態之路況,完全未予任何注意,其輕率之過失程度顯然重大,而被害人遭被告車輛直接撞擊因而不幸身亡,其家屬並因此承受天人永隔之莫大傷痛,造成之損害無法彌補,被告所為殊值非難;又衡酌被告犯後雖始終坦承犯行,然未見有任何嘗試修補其所造成損害之積極作為,對於被害人家屬亦無任何表示,以尋求諒解,自不能認為有真摯之悔意………。」,法院判決司機一年十月有期徒刑。事實上,依刑法第276條:「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因此,類似這種無父母子女配偶之兄弟姊妹車禍死亡的案例,該怎麼辦呢?其實可以請法官加重量刑,必須讓被告與被害人家屬即死者的兄弟姊妹達成諒解的共識,這時被告才有可能被判緩刑或較輕之刑。
言而總之,關於台灣此類交通車禍死亡的案例,應該有再檢討修法改善的必要,否則,類似鄭華娟妹妹的案子,就會有法律上無法求償的遺憾。
🎵貼心小提醒:法律條文會修正,司法實務會變更見解,每個人的案件事實也不相同,因此本文僅供參考,建議民眾對於任何法律問題作出決策以前,先向律師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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