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手過政府採購的公務員或廠商,往往會感嘆政府採購相關法令多如牛毛,有時一個不留神就可能出問題,引來長官批評,然對政府機關來說,向民間採購又是不可或缺的事情,畢竟政府不可能自備所有政策所需要的設施、勞務、財物,公私合作、社會動員,對於日漸增加的國家任務來說,政府採購常常就是唯一解法,為了讓機關採購業務可以順利進行,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第95條第1項就規定:「機關辦理採購宜由採購專業人員為之。但一定金額之採購,應由採購專業人員為之。」,希望透過教育訓練的方式,提升公務員的採購法能力水平。
- May 27 Mon 2024 10:00
政府採購業務的公務員要修習採購法課程嗎?
- May 24 Fri 2024 10:00
員工找人陪標會害公司被判罰金刑或停權嗎?
現行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第92條規定:「廠商之代表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本法之罪者,除依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廠商亦科以該條之罰金。」,即公司的董事長、員工執行職務構成採購法的刑責時,公司也要負擔刑事責任,但由於公司是虛擬法人而非實體存在,不可能把公司關起來,因此公司不會被判處徒刑,這時採購法的設計是要公司負擔「罰金刑」,學理上稱為法人刑罰或是法人刑責。
- May 23 Thu 2024 10:00
履約廠商侵害他人著作權之政府採購法議題
近日有媒體報導,有政府採購案的履約廠商涉嫌侵害大陸作家的著作權,招標機關雖稱據廠商所言,並無侵害,然相關證據卻遭網友質疑欠缺說服力,甚至有造假的嫌疑,遂又主張履約廠商與大陸作家的作品屬於「平行創作」,然卻未能提出創作過程,以證明具高度相似性的作品確實為自己獨立創作的成果,致生招標機關是否該依照採購法相關規定,追究廠商責任的聲音產生。就法論法,倘若有廠商於履約過程中,侵害他人著作權,招標機關應如何處理?
- May 22 Wed 2024 10:00
遺失物之報酬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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撿到東西,在法律上向失主請求一點點權利,這好像也是很合理的事情。以前若撿到遺失物,可向失主請求財產價值三成報酬,不過數額太高引發一些爭議,後來民國101年修法,將遺拾物報酬請求權從原本最高三成,修改為一成。
- May 21 Tue 2024 10:00
招標機關能追繳沒收違法轉包廠商的押標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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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標案向來不允許轉包,僅開放分包,對於轉包標案的廠商,招標機關可以將廠商刊登採購公報,列入未來政府採購標案的黑名單,但可以沒收追繳這些廠商的押標金,作為懲罰嗎?恐怕未必。
- May 20 Mon 2024 10:00
政府採購委託設計報酬的請求權消滅時效問題
政府採購標案依照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第2條包含:「工程之定作、財物之買受、定製、承租及勞務之委任或僱傭」,粗略可以分成工程採購、財物採購、勞務採購三者,勞務採購照文義來說又分成委任或是僱傭,不過因為民事法院著重契約的實質內容,不受文義拘束,故實際上屬於民法債編各論何種契約之性質,要視個案內容而定,司法實務判決曾言:「按基於私法自治原則,當事人間之契約不限於民法上之有名契約,其他非典型之無名契約,仍得依契約性質而類推適用關於有名契約之規定」,道理就是在此。
- May 17 Fri 2024 10:00
沒收判決與量刑(二)-科刑或其他法律效果的一部上訴,到底受不受上訴不可分原則限制?
(圖片取自pexels)
行為人之犯罪所得與法官量刑之間具有密不可分的關係,已如前文〈沒收判決與量刑(一)〉所述,法院對於行為人之犯罪所得計算有誤,導致沒收判決之金額亦有違誤時,此時若當事人僅就沒收金額一部上訴,則未上訴之罪、刑等部分,是否因上訴不可分原則的適用而應一併上訴?也就是說,該未上訴的罪、刑部分,是否屬於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2項規定之「有關係之部分」呢?
- May 16 Thu 2024 10:00
不同法院就採購法判決歧異的處理
台灣的法律體系承襲大陸法系,行政法院獨立於普通法院之外,但凡人民與國家間就公權力行為所為之爭訟,原則上會交由行政法院處理,例如:涉及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中授權招標機關得將廠商刊登於採購公報的「黑名單」條款。然在有些案件中,廠商是因為與機關間有履約糾紛,才遭機關刊登採購公報,像是機關主張廠商有可歸責事由而解除契約外,還要主張適用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第12款刊登採購公報,前者就契約紛爭的部分會由民事法院管轄,後者刊登採購公報部分,則會由行政法院處理。那麼,若是行政法院認為機關刊登公報有理由,則民事法院就必須要認定廠商履約有可歸責事由,機關就可以合法解除或終止契約嗎?其實未必!
- May 15 Wed 2024 09:30
無父母子女配偶之兄弟姊妹車禍死亡,該怎麼辦呢?
這是怎麼回事呢?原來是因鄭華娟的妹妹在2022年間騎乘YouBike,行經台北市某路段,遭違規左轉的中型巴士撞擊進而傷重不治,後來駕駛被判刑一年十月有期徒刑。新聞指出,當時鄭華娟對判決並不滿意,並在臉書公開判決書,指出台灣司法有漏洞,所以她向政府喊話,「期盼交通公司的脫責法律漏洞,早日被政府重視且修法改善,別讓不受公司規範的巴士司機,成為路上、被交通公司縱容違規、駕駛大型車輛、路殺行人的移動炸彈」。另外,因為她妹妹是單身,旁系親屬依中華民國現行法規,沒有民事訴訟追訴權,所以她批評台灣法律歧視單身且無直系親屬者。
- May 14 Tue 2024 10:00
刊登黑名單期滿的廠商可以參與政府標案嗎?
( 圖片取自 pexels )
有媒體報導,警政署某些採購案居然是由被刊登過採購公報黑名單的廠商得標,受到立委質疑其妥當性,立委表示怎麼會有廠商屢次遭刊登採購公報,竟還能夠順利得到政府標案?招標機關則表示一切依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辦理,白話來說就是謝謝指教,這樣的說法是對的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