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謂行政處分「附附款」?白話來說,就是機關對人民所做成的行政處分,附加上了一定的條件或負擔,並要求受處分人須至特定期限、履行某負擔或客觀事實達成某條件後,行政處分始發生規制效力。按行政程序法第93條規定:「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有裁量權時,得為附款。無裁量權者,以法律有明文規定或為確保行政處分法定要件之履行而以該要件為附款內容者為限,始得為之。前項所稱之附款如下︰一、期限。二、條件。三、負擔。四、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五、保留負擔之事後附加或變更。」
- Mar 07 Tue 2023 10:00
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所為停權處分可否附附款?
- Mar 28 Fri 2025 11:34
涉犯未達一億元之一般洗錢罪,到底可否易科罰金?

有在關心洗錢防制法(下稱洗防法)的朋友,第一時間應該會覺得這個題目有什麼好討論的,因為民國(下同)113年7月31日修正(同年8月2日生效)後洗防法第19條第1項後段規定:「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早已將修正前洗防法第14條第1項:「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從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改以洗錢規模區分刑之輕重,未達一億元之一般洗錢罪,得易科罰金(按: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
- Mar 27 Thu 2025 10:30
工程會預告修正政府採購法關於三家廠商的開標規定

近日新聞報導指出,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將提案修正政府採購法第48條第1項,關於公開招標,原則上第一次開標時,必須要三家廠商投標才能開標的規定,預計將引起採購實務上的巨大改變,工程會在新聞中表示,預計四月份會將草案公告。
- Mar 26 Wed 2025 10:00
遺囑一定要用手寫嗎?

在自己過世後,如果想按照自己意思來分配遺產,或安排一些身後事務,這樣的想法,我們可以稱之為「遺願」。而若想讓遺願發生法律效力,就要用「遺囑」方式。「遺囑」大致來說,就是自己在生前預先安排遺產相關事務之一種法律行為,而且是「生前作成、死後生效」!
- Mar 25 Tue 2025 10:30
代筆遺囑一定要用手寫嗎?

民法第1194條規定:「代筆遺囑,由遺囑人指定三人以上之見證人,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使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之姓名,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應按指印代之。」
- Mar 24 Mon 2025 10:00
政府採購的陪標廠商緩起訴竟不用被刊登採購公報的案例

政府採購公開招標案件常見有廠商或機關承辦人,為了湊齊公開招標所需的三家投標廠商,去找其他本無得標意願的廠商來「陪標」的情形,目前刑事實務對於此種假性競爭行為,有認為成立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詐術圍標罪」或第5項「借牌投標罪」者,常有陪標廠商因此要跑地檢署、上法院,為避免判決有罪而有刑事責任,不少廠商會選擇在地檢署認罪換取緩起訴,招標機關此時往往仍會繼續追究廠商的行政責任,認為陪標就算是借牌,繼而主張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或第2款,要刊登三年的採購公報,讓廠商這三年都不能得標或分包政府採購案,然工程會曾有案例,受緩起訴的廠商這時候仍有打贏機關的可能。
- Mar 21 Fri 2025 10:00
不動產訴訟都可以向地政機關為訴訟繫屬登記嗎?

所謂訴訟繫屬登記,係指原告於符合一定要件後向受訴法院聲請發給已起訴之證明,並持該證明向該管登記機關將訴訟繫屬之事實予以登記,其目的係藉由該登記,避免日後善意第三人之爭訟,以維法秩序之安定。法條規定為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5項:「訴訟標的基於物權關係,且其權利或標的物之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依法應登記者,於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原告得聲請受訴法院以裁定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
- Mar 20 Thu 2025 11:40
漏水的中古屋必然是瑕疵嗎

目前房價仍居高不下,在無法負擔新成屋高額售價下,不少剛需需求的自住者為了要有個家退而求其次只能選擇中古屋。但中古屋的屋況必定比不上新成屋,也可能因為在點交入住後才發現漏水問題。不過,在台灣濕熱的天氣下,漏水是老房子共有的痛點,那麼在這個情況下漏水還能當作瑕疵嗎?
- Mar 19 Wed 2025 11:00
寵物在什麼情況會被國家沒收或沒入?
- Mar 18 Tue 2025 10:45
廠商以不實文件履約就一定會被停權嗎?

廠商若有以不實之文件履約的情形,機關可能依據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第4款之「以虛偽不實之文件投標、訂約或履約,情節重大者」,對於廠商刊登採購公報加以停權,而且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之停權期間為「三年」,對於倚賴政府採購業務的廠商,影響非常重大。因此,關於以不實之文件履約一事,其要件及法律效果的判斷,非常重要。但是,是否只要廠商一有不實文件履約的情形,就一定會被停權?答案是不一定,仍應個案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