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會預告修正政府採購法關於三家廠商的開標規定

  近日新聞報導指出,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將提案修正政府採購法第48條第1項,關於公開招標,原則上第一次開標時,必須要三家廠商投標才能開標的規定,預計將引起採購實務上的巨大改變,工程會在新聞中表示,預計四月份會將草案公告。

  前述採購法這個原則上的規定,過往是為了防弊,避免只有少數廠商才知道標案訊息,讓招標機關無法在多家廠商間比價,影響公共利益,然目前政府標案已經進入電子化時代,主委陳金德表示:現在的採購方式與過去非電子化的時代差很多,採購資訊完全公開透明,工程會聽取各界意見後,認為如果維持3家才能開標的話,往往是造成公共工程流標的主要原因,未來也會訂定相關防弊機制。也就是說工程會於廢除前述第一次公開招標要求三家廠商限制的同時,會另外有配套機制處理。

  過往在此種三家廠商的家數限制下,許多標案在機關、承辦人、廠商的灰色默契下,不得不去找其他沒有意願得標的廠商來「陪標」,理由無他,就是因為若沒有其他人陪標,無法第一次開標就滿足三家廠商的要件,而不滿足這個要件,原則上就不能決標,或有意見認為,為何不等第二次招標?或是改用限制性招標?理由在於機關採購時程緊迫,承辦人有壓力,或者是承辦人怕事,不願意改用限制性招標,避免落人口舌,遭人檢舉圖利,所以都維持公開招標的形式,既然是公開招標,採購法第48條第1項的規定就像是一把達摩克利斯之劍一樣懸在大家頭上。特別是有些標案的條件又很摳門,很少廠商願意投標,所以不是要透過灰色手段去找人陪標,就是如主委所言,就會流標,最終造成不必要的法律問題,或是影響公共工程的採購效率。

  政府採購是公私協力的重要工具,在政府效能不足,必須動員社會、借用民間力量才能完成公共任務的情況下,如何修正採購法過時的規定,符合現代電子化社會的高效率需求,或許就是工程會這次修法最主要的動機吧!

🎵貼心小提醒:法律條文會修正,司法實務會變更見解,每個人的案件事實也不相同,因此本文僅供參考,建議民眾對於任何法律問題作出決策以前,先向律師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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