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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網路紅人常會在自己部落格或社群頁面上分享很多生活趣事,諸如旅遊美食、登山健行、潛水衝浪等等,不一而足,甚至還有人會自彈自唱,將音樂、歌曲也放上去,熱門者會引來諸多好評。若有其他網友透過QR CODE的形式去分享這些部落格或社群頁面的內容時,會構成著作權的侵害嗎?

  在討論侵害著作權前,得先分析「透過QR CODE」分享的行為,是否屬於著作權法上著作利用行為?是公開傳輸呢?還是重製?在「QR CODE」還沒盛行前,網路上常見的是以「超連結」為之,而超連結向來被智慧財產局認為「不算是著作利用的行為」,例如:2003年的電子郵件字第920818a號:「將他人網站之網址轉貼於自己的網頁中,藉由網站間連結之方式,使一般人得透過您自己網站以進入其他網站之行為,因未涉及利用他人著作,如未取得授權,並不會造成對他人著作財產權之侵害。」;或最近的2022年的電子郵件字第1110427b號:「所詢欲利用衛福部公告之法規教學影片,如具有『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獨立創作)及「創作性」(具有一定的創作高度),固屬於受著作權法保護的『視聽著作』,然如依來信所述以『超連結』網址之方式,置於公司內部教育訓練平台,讓公眾(員工)直接點選該網址至各影片之衛福部原始網頁上觀看內容,則不涉及著作權法所規範之利用行為,故不會有違反著作權法的問題」。也就是分享超連結不是重製也不是公開傳輸,就「分享超連結」本身並不會構成侵權。這在智慧財產法院也是同一見解,如最近的110年度民著訴字第49號民事判決:「……單純提供超連結,不應認為是我國著作權法第3條第1 項第10款『公開傳輸』行為。因此,縱然認為系爭伴唱機點播畫面呈現之曲名,係以『超連結』方式進行運作,則單純提供該等超連結,亦不遭評價為『公開傳輸』行為……」

  除了超連結外,以往部落格時代也常見以「嵌入式語法」分享YT或是其他影音網站的手法,這種也被智財局以上述見解認為不算著作利用行為,不生違反著作權法的問題,例如2014年的電子郵件字第1030811d號:「在自己之網頁上以連結網址或嵌入之方式分享影音平台之影片,使使用者點選連結後開啟該影音平台網站,則不涉及著作之重製及公開傳輸」。

   但上述這些前提都是建立在分享的著作來源是「合法的」,如果明知是分享盜版連結、嵌入式影音的對象沒有授權,即使光是分享連結的行為,也可能會侵害他人著作,過往最有名的例子就是有個以臉書連結分享院線片「屍速列車」之網友,就被代理商認為可能構成幫助犯,一狀告到地檢署,智慧財產局向來的函釋也認為這有構成幫助犯的可能,認為分享者是幫助了上傳盜版者的侵權行為,例如智慧財產局電子郵件字第950216a號、智著字第10700009510號:「……明知他人網站內著作為盜版侵害等情事,將構成侵害公開傳輸權之共犯或幫助犯……」都是如此。

  所以要分享他人著作前,還是得先看看自己分享的是不是盜版,如果連結對象是作者本身或是經作者授權的網頁,原則上僅分享超連結或QR CODE不算是著作利用行為,不必擔心有無侵害重製權、公開傳輸權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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