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六個月以下有期徒期或是拘役之刑,一定可以易科罰金而不被關嗎?
一般說來,所犯之罪最重本刑五年以下之罪,且判決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是拘役之刑,如果法官「有」在判決主文中宣示得易科罰金,被告就可以向執行機關,也就是地檢署請求繳錢來換取免服自由刑,只是要不要同意,依照刑事訴訟法第457條之規定,這是負責執行刑罰的檢察官的權力。所以也有例外情形,檢察官不准科罰金的情形者。例如,依刑法第41條第1項規定:「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但易科罰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舉例來說,日前就有對於酒駕三犯的受刑人,就算判決是在六個月以下得易科罰金之刑,地檢署就希望各檢察官一律不給予其易科罰金。
最近就有一位受刑人,只是罵人被判拘役45天,原本他以為可以易科罰金,沒想到去執行報到時,卻不准易科罰金而被收監關了起來。新聞報導,有一位被告因怒罵醫護人員「你們就是下賤、要人家大聲才會做事」,被台中高分院判拘役 45天,可易科罰金90,000元,準備要易科罰金繳錢了事,聲請易科罰金時,卻被執行檢察官以「品行卑劣、浪費社會資源」等理由拒絕,當場發監執行。該案事實,大略是被告帶患有心臟病的母親到醫院就診,因不滿醫護人員處置,拿手機想要拍攝,護士表明不能錄影,被告就咆哮說:「你們就是下賤、欠罵、要人大聲才會做事」,被罵的醫護人員乃提出刑事告訴,法院最後判拘45天,可易科罰金90,000元。地檢署關於不得罰科罰金,說明理由:「這位受刑人在醫院辱罵醫護人員之後,醫護人員仍盡責救治他的母親,他卻持續辱罵醫護人員…..如果讓他准予易科罰金的話,難以有矯正的效果,以及難以維持法律的秩序。」即令被告向法院提異議,也遭法官駁回,理由為「抹黑醫護沒道歉、不珍惜健保制度、又浪費司法資源、90,000對他來說沒有嚇阻作用」。
只是對於檢察官不許易科罰金的裁量,法律上仍然有救濟的管道,依刑事訴訟法第484條規定與大法官釋字第245號解釋,受刑人或是其法定代理人、配偶,可以向「下判決」的地方法院提出異議,法院這時候如果認為有理由,就可以撤銷檢察官不許易科罰金的裁定,或是直接認定本件就可以易科罰金。
關於本件是否有執行自由刑之必要?是否屬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自有公評,不作個案評論。大家一定要知道,得易科罰金的案件,還是有可能被關起來的,請千萬不要太鐵齒「易科罰金就不會被關」的定律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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