陽昇Boopee、集集路跑  

問:祝櫻苔與梁杉博感情不睦,梁杉博為了氣祝櫻苔,不讓她見到自己的高中生兒子,便欺騙兒子一同去日本旅行,到了日本後就把兒子託給爺爺暫時照顧,祝櫻苔沒有聯絡方式,始終找不到兒子…。梁杉博構成略誘罪嗎?

答:
依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3993號判決意旨:「本罪在保護家庭間之圓滿關係,及家長或其他有監督權人之監督權,並未就犯罪主體設有限制,解釋上享有親權之人,仍得為該罪之犯罪主體,即於有數監督權人之情形下,若有監督權之一方出於惡意之私圖,對於未滿二十歲之被誘人施用強暴、脅迫或詐術等不正手
段而將被誘人置於一己實力支配下,使其脫離其他有監督權人之監督,仍不當然排除該條項之適用(本院二十七年非字第十六號、二十一年上字第一五0四號判例意旨參照)。」
依最高法院本則判決意旨,未成年子女之父母在法律上享有親權,但意使未成年子女脫離他方親權之行使,擅自移送出境,長期阻隔他方探視及監護,置於一己實力支配下,顯然已侵害他方監督權之行使,並使未成年子女無從獲得雙親照顧扶養及身心正常發展,梁杉博自應負起略誘罪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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