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打綠」樂團與前經紀人林暐哲的商標權訴訟,近日出現重大轉折,刑事部分,是由「蘇打綠」樂團獲得勝訴,雖經檢察官起訴,然一、二審都獲判無罪,認為專屬授權已經終止,不構成侵權。然民事部分請求返還「蘇打綠」商標權者,均是由林暐哲獲得勝訴,林暐哲近日卻發表聲明,表示要「放棄」商標的所有權,似乎宣告雙方間的一連串爭訟,即將落幕了嗎?

  商標權依照商標法規定,大家都知道可以轉移給他人,所以常見解決商標爭訟的方式,就是一方給付金錢給他方,他方同意轉移商標權,這一點常見在「先註冊主義」的國家,有些外國著名商標往往先被他人所註冊,外國大廠要進入該國市場時,赫然發現自己的商標無法登記,遂與先註冊者發生訟爭,之前星宇航空案就是如此,「星宇」先被另外一家旅行社所註冊,不過星宇航空是以商標法既有的異議程序,讓旅行社的註冊失敗。

  「蘇打綠」案則比較不同,原本樂團和經紀人合作時,該商標確實有實際使用,與前述所稱遭他人註冊的狀況不同,根據智財局的資料庫,該商標最早在2007年由林暐哲音樂有限公司所註冊,於2013年又註冊了一個,目前都是有效的商標,「蘇打綠」樂團雖然於2020年重新申請註冊,然因林暐哲公司的商標存在,故目前仍未獲准。在既存同樣或近似商標的狀況下,智財局原則上不會允許註冊,所以樂團另外和林暐哲公司才會進行民事訴訟。

  至於,林暐哲可不可以「放棄」商標的所有權呢?這種拋棄權利的規定確實於商標法有明文,依照該法第45條規定,在商標權沒有授權與他人,或設定質權的狀況下,權利人可以書面向智財局拋棄該商標權,且依同法第47條第3款,書面通知智財局後,該權利隨即消滅,故林暐哲說要放棄該商標所有權,就可以以此種方式,讓當年由林暐哲公司註冊的商標就此消失。只是,比起拋棄來說,將該商標讓與給「蘇打綠」樂團,或許是比較簡便的作法,畢竟雙方十多年的情誼,比起一方聲明,不如雙方握手和解,會讓歌迷感到更加溫馨,不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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