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輩子辛苦賺的錢,以分期方式預付給建商蓋房子,滿懷期待等候入住新屋,卻遇到建商怎麼樣都蓋不好房子時,該怎麼處理或主張自己權益呢?
實際案例,台中某知名建商在桃園蓋了大型預售屋建案,原本預計民國103年中即可交屋入住,並可享受「溫泉戶戶到府」、「戶外湯呂會館、五星級數十項室內公設」等服務。但事實上,直到目前仍有大批買受人仍未取得房屋,且已經有近百人向該建商提出訴訟請求各項賠償,法院焦頭爛額的審理,判決陸陸續續在出爐。新聞媒體也有相關報導,各位讀者可自行搜尋。
首先探討的是,因建商遲遲無法取得使用執照、逾期完工,導致買受人繳了錢卻怎麼等都不見房屋蓋好,等待遙遙無期,心中氣憤難免,此時依照常見的買賣契約條款及參考內政部公告之「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有所謂「遲延利息」可以稍稍彌補買受人心裡的不平。如果不想繼續等待不知什麼時候才能蓋好的房屋,在這階段屬可歸責於建商的問題,故可主張「解除契約」,要求建商將已繳款項返還並賠償「違約金」。
有人問,那因等待多年在外租屋的損失該怎麼辦?能不能也向建商求償?畢竟這是真真切切的實際支出,只不過這部分目前實務上區分多種型態,法院見解也尚未統一,得依個案狀況而定了。
好不容易等到交屋,卻發現房屋瑕疵嚴重,油漆不均勻、地板不平、門窗有縫,都算是輕微的,接錯管線、水管不通、滲漏水等就是重大問題,當然還是要找建商負責,這時能主張的權利又不一樣了,「減少價金」、「不完全給付」是常見的法律上主張。
另外,倘若欠缺當初購買時建商說好的公共設施(如溫泉)、景觀等,則又是另一種「損害賠償」或「減少價金」之情形。
只能說法律樣態很多種,建商蓋不好屋,買到的消費者更是冤。涉及法律專業,一個不慎,恐怕損失更重,務必注意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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