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疹疫情最近在新聞上非常火熱,不只在台灣境內,連日本沖繩也有數十起確診病例傳出,一時之間人人自危,紛紛跑到大醫院,希望可以接種麻疹疫苗,造成北部醫學中心麻疹疫苗因此短缺。不過,對於目前已經確診的患者,主管機關可以採取甚麼樣的防疫措施呢?
麻疹已於2004年被定為第二類傳染病,依照《傳染病防治法》第44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主管機關對於傳染病病人之處置措施如下:二、第二類、第三類傳染病病人,必要時,得於指定隔離治療機構施行隔離治療。」,如果確診病患在被主管機關要求於特定醫療機構,進行隔離,以避免疫情擴大的時候,其人身自由即受到拘束,如果違反上開規定,依照同法第67條第1項第3款規定:「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三、違反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四十三條第二項、第五十條第四項規定或違反主管機關依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四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所為之處置。」,會有行政法上之法律責任。
因此,為了自己也為了別人,如果已經被確診為法定傳染病的病例,可別到處趴趴走,在被要求指定治療機構進行隔離的時候,原則上不得任意違反,否則會有高昂的行政罰鍰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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