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鄧湘全律師(陽昇法律事務所所長)、洪國華(律師)
人氣藝人輕生的不幸事件,短時間內掀起一股「反霸凌」熱潮,不僅許多政治人物紛紛跳出來主張自己被霸凌了,甚至有立法委員還宣布要召開立法公聽會,討論是 不是要仿照其他國家,制定專法來遏止這種網路「霸凌」行為。本事件所反映出來的問題,絕對不是無法可管,也無需特別立法才能處理,既有法律已可規範,僅是 執行力道不足而已!
在網路上匿名謾罵他人或造謠的行為,早有刑事法律與網站自主規範,並有刑事責任:如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二項,就對於「散 布文字、圖畫」而「毀損他人名譽」的「誹謗」行為,處以「二年以下有期徒刑」。甚且臉書這類的社群網站,在使用條款上也有要求用戶必須承諾「不會霸凌、恐 嚇或騷擾任何用戶」,否則會對違規者處以全部或一部的停權處分。由此明顯可知,法律、規定一直都有,只是從來沒有落實罷了。至於不知所云地認為要透過刑法 「加工自殺罪」或「霸凌致死」來處理這個事情,似過於牽強及淪為口號。從法律角度觀察,反而讓人認為模糊了焦點,更讓社會大眾忽略掉會發生網路霸凌,不是 因為「無法可管」,乃是「不知法、不守法、不執法」諸因素。
正本清源的做法,絕對不是像少數政治人物,趕流行地提出新的「反霸凌」草案, 乃是要貫徹刑法、社群網站本身既有的規範。換言之,重點不是「無法可管」的修法問題,教育民眾正確知法守法及落實執法,才能切中問題核心。既存法律未被貫 徹執行,再加上法律知行淡薄的雙重因素,才是網路霸凌的主要成因。沒有以上認知,一味跟風式地想要用修法來因應「網路霸凌」問題,如此疊床架屋式的急就章 立法,沒有解決網路霸凌事件,卻可能製造新的問題。以為訂立反霸凌法,弄個好聽名稱的法律就能解決類似問題,無異緣木求魚。惟有對網路使用者導之以德齊之 以禮,兼落實執法,始能盡量避免發生網路霸凌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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