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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李思是一名慣竊,跨年後感覺到節慶的喜悅,手於是又癢了起來,便潛入荊科的信義區豪宅,竊得一把價值連城的古董匕首正欲離開時,沒想到喝得醉醺醺的荊軻恰好開門進來,人都無法分辨,把李思當成自己的小兒子,還以為正要出門去夜店,心裡低估著:「早點回來」。李思心想被發現了,不想失去得手的千年寶物,於是拿起旁邊的電話筒朝荊科腦門敲下去,荊軻昏倒,李思順利逃走。李思構成準強盜罪嗎?

 

答:
照一般人的理解,李思是犯一個竊盜罪與一個傷害罪,但依最高法院看法,未必是這個結論。依最高法院101年台上字第6645號判決意旨:「刑法第三百二十九條之準強盜罪以竊盜或搶奪,因防護贓物、脫免逮捕或湮滅罪證而當場施強暴脅迫為要件,是行為人主、客觀上須以實施強暴脅迫為手段,以達防護贓物、脫免逮捕或湮滅罪證之目的,始屬相當,如欠缺此項手段、目的關係,即難以本罪相繩。所謂防護贓物,係指竊盜或搶奪犯,將他人財物移歸自己實力支配之下後,為保護該贓物不被奪回,對於追奪者施以強暴脅迫之行為。但不以他人已有奪回之行為為必要。是行為人如尚未竊得或搶得財物,仍在竊取或搶奪行為時,該財物既非贓物,行為人自無防護贓物之可言。」
最高法院的意思是,準強盜罪的要件之一是行為人主觀上必須有防護贓物的目的,也不以他人已有奪回的行為為必要,而且財物必須已被竊得。那麼,回過頭看看李思的情形,李思已竊得匕首,雖然巧遇回家的荊科,但荊科昏昏沉沉不知道李思是小偷,根本不可能有奪回的行為,但李思自以為被發現,於是抱著不能失去匕首的心態,自以為在防護贓物,而打傷荊科,照最高法院見解,李思的行為會構成刑法第329條準強盜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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