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資料保護法新修正上路後,許多人誤蹈法網,甚至被判刑。最近又有一名男子,因與鄰居不睦,上司法院網站下載鄰居的傷害案判決書,再擷取監視器拍攝鄰居父子的影像黏貼,製成書面資料加寫「有罪!」「小心喔!」,放進左鄰右舍信箱,張貼在巷口,被檢方起訴;台北地院審理,今天依違反個資法判許有期徒刑4月,得易科罰金12萬元。
按新聞所述,法院是依「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因為沒有詳細的判決書內容,所以只能大致地推論法院判決的根據。因為這名男子公布的是「刑事」的有罪判決書,因此這部份屬於個人的「前科」,前科屬於比較敏感的個資,受到的保障比一般的個資更嚴(個資法第6條)。不過,這名男子是從司法院網站下載判決書,應該屬於「已合法公開之個人資料」,所以這件的問題應該是出在這名男子的蒐集鄰居個資的「特定目的」的「必要範圍」。蒐集鄰居的判決書固然是有關心、了解鄰居情形等的特定目的,在蒐集方面應該不成問題;問題出在他以貼海報,並且加註「有罪」、「小心喔」等字眼的,屬於「利用」個資的行為,法官應該是認為,這樣的利用方式已經超越蒐集判決書了解鄰居犯罪情形的「必要範圍」。這名男子也不符合能夠在「特定目的外」利用的例外情形(個資法第20條),因此判決有違反個資法的罪責。
從最近的新聞可以發現,許多人被告個資法,因為個資無所不在,個資法的法律適用又有很大的解釋空間,只能說,在利用他人個資的時候,務必小心謹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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