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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聞報導指出,一位婦人晚上開車去台北,在國道一號高速公路一百多公里處,行駛於內車道,車速為82公里,遭國道警察攔下,被開了一張「車速太慢的罰單」,罰款三千元。婦人不解為何慢慢開車還會被罰?

  實際上,在不塞車的情況下,高速公路內車道是「超車道」僅能供「超車」使用的!類似情況,經常造成高速公路後方車輛無法超車或順暢行使,因為超車道被龜速者違規佔用啦!

  高速公路局解釋:高速公路車道的使用規定,是依據不同車種(大、小型車)、不同車速(快、慢速)的車輛,應分道行駛之原則而訂定。目的是為了增加車流的穩定及行車安全。高公局還特別說:「內側道為超車道、快車道」,「慢速車應行駛外側車道」。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8條規定,行駛於高速公路時,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此外,依據道路交通處罰條例第33條規定,行駛於高速公路時,未依規定行駛車道,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再次呼籲汽車駕駛人,開車在高速公路或是快速公路時,如果想要開得慢慢的,切勿行駛於內側車道,請小心的開在外側車道,不要以為「慢」就不會被開罰單,記住是開在「高速」公路上面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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