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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2月6日台股受國際股災影響而大跌,期貨市場重挫,台指選擇權投資人在短短一天內,虧損數十億,有媒體戲稱「期貨大屠殺」。

  《投機者的告白》一書中說:「就像任何賭博遊戲、輪盤、賽馬,也包括圖表系統,最後只有一條規則:大家可能賺到錢,但肯定賠錢。」2015年8月人民幣跳水暴跌,造成匯率選擇權大虧,造成TRF風暴。2018年2月6日換成台股大跌,造成26期貨風暴。

  26與TRF風暴相同點,都是散戶擔任選擇權賣方,匯率或指數短時間內大幅波動,造成保證金或交割款追繳,連帶造成違約後的砍倉,投資人必須負擔砍倉損失。

  投資人錯看台股行情而操作選擇權賠錢看來正常,但吊詭的是2月6日的PUT、CALL卻同時上漲,選擇權賣方幾乎都難以倖免,連看對行情的賣方策略投資人也大賠。

  綜合市場上消息,或許歸因於期貨商爭議性砍倉、造成市場恐慌性砍倉賣壓、選擇權市場欠缺熔斷、動態退單機制、雪球效應又造成更多保證金追繳以及期貨商未積極造市等等說法。

  依據金融消費者保護法、期貨交易法、期貨商管理規則等法令,期貨商與投資人進行選擇權等交易時,應遵守幾個原則:

  第一、認識客戶評估客戶風險,確認客戶的屬性、專業程度、資產狀況後,不具備風險適當性的客戶不能交易。

  第二、風險預告,充分揭露產品,讓客戶瞭解產品獲利跟虧損的狀況,並以適當方法說明金融商品之內容。

  第三、交易的過程中,期貨商對投資人必須遵守忠實義務、誠信原則、善良管理人義務。

  散戶是否具備風險承當能力,擔任選擇權賣方,除了檢視期貨商的認識客戶風險評估機制外,於26風暴事件,看對行情的投資人竟也慘遭砍倉蒙虧,也應探討期貨商風險預告是否明確?砍倉是否合法?更甚者,砍倉條件是否明顯偏離合理價值?更是投資人所關心的重點。

  合理價值的檢核,應就交易條件整體為之,不應僅就單一條件判斷,類似案例,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2543號判決曾說,金融機構應該仔細說明終止契約的終止及風險計算,足供參考。若有違反法令處,投資人亦可依法求償。

  此外,投資人非常關心是否有操縱價格的問題。依據期貨商管理規則55條:「期貨商從事期貨交易,不得利用業務關係得知之訊息,為自己或提供他人從事期貨交易」;期貨交易法106條:「禁止直接或間接影響期貨或其相關現貨交易價格之操縱行為」。

  面對26風暴,主管機關應進行多面向調查,檢視期貨市場是否存在利用市場恐慌而不當操縱價格的情事?以釋投資人疑慮,確保證券期貨整體交易市場的安全與穩定。

全文刊載於:https://money.udn.com/money/story/6709/3027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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