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新聞報導一案例,黃先生在汪小姐開設的房仲加盟店附近賣水果,汪小姐聽說黃先生放話讓她的房仲店倒閉,她認為是造謠生事,乃去找黃先生理論,雙方發生口角。汪小姐主張黃先先對她說:「幹!林北要給妳死」等語詞,乃提出恐嚇、公然侮辱等告訴。黃男否認有口出惡言,並解釋當天他主動請警察到場處理紛爭,警察趕到前,雙方沒有對話。
法院審理後,認為「縱使」黃先生真的口出惡言,而「幹」是我國台語習慣用語者,經常脫口而出的字眼,甚至會做為發語詞,黃男主觀上沒有要侮辱對方。法官認為,就算是黃男有說「幹!林北要給妳死」,「幹」是台語習慣用語者經常脫口而出的字眼,甚至當作發語詞,反射性作為發洩負面情緒的用語,未必有侮辱他人的犯意,而「給妳死」依照當時情境,有使汪女難看的意思,是誇張用語,應不至於使汪女誤以為會遭到不利,因此判決無罪。
依新聞報導內容,事實上,是否有證據證明黃先生有口出該言,尚未可知。法院認為縱使有說「幹」,也是發語詞而已,與侮辱無關。
實際上,過往已經有很多法院認證「幹」是發語詞的判決,然而還是有些很保守的法官,認為講「幹」一字仍是犯罪行為,這樣的想法,實在脫離現實生活太遠了。若口出惡言的「幹」字吵架,真的要用法律處理,用民事規範解決就可以了,難道非要用最嚴厲的刑法處理嗎?罪魁禍首,還是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所以廢了公然侮辱罪,始能釜底抽薪,解決實務上的困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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