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在我國通姦還是有罪的,但是和解後原諒配偶,還可以提出刑事告訴嗎?
依據刑法第245條規定,對於通姦罪之配偶加以宥恕者,不得提出告訴。所謂「宥」,就是一個寶蓋頭下面一個有沒有的有,是指「寬恕、赦免」的意思,白話講就是原諒。一般說來,只要原諒配偶通姦,就不能再提出刑事告訴了。但是,有一種「附條件原諒配偶」的「宥恕」,假如配偶不履行條件,還可以提出刑事告訴嗎?
最近有一新聞案例,某男女同事至摩鐵嘿咻發生婚外情,妻子委請徵信人員報警處理後提告。先生辯稱已與太太和解,同意不追究通姦行為。太太則向法院表示,丈夫原本答應要給40萬精神慰撫金,事後未履行,因此「宥恕」不發生效力。最終,法院認為告訴合法,判決男女各有期徒刑3月。
通姦被抓包,以和解金換取配偶原諒的案件,時有所聞。有的當下取得配偶宥恕諒解後,翻頭不認帳,一毛錢都不給。過往,法務部曾認為原諒對方後,就算賴帳也是民事問題,原諒就是原諒,發生「宥恕」的效果,事後不能再提告:「……按宥恕恕配偶與人通姦,一經有宥恕之表示,告訴權即已喪失,不能因嗣後反悔而回復;本件丙既本於自由意思同意和解接受補償以宥恕甲、乙通姦行為,為免丙嗣後不守誠信毀棄該約,復提告訴,形成告訴權之濫用,應認已生喪失告訴權之效力。其後縱因甲不付月費而反悔,應僅得循民事途徑救濟;依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二項規定,丙不得再行告訴……」。
近來,許多法院推翻法務部前面的見解,例如有的法院就區分條件為:「停止條件」和「解除條件」。什麼是停止條件?就是配偶要履行某條件契約才開始發生效力。什麼是解除條件?就是契約已發生效力,但是若產生某種條件則契約失去效力。法院認為在配偶附條件的「宥恕」對方,要看是附「解除條件」還是「停止條件」,會有不同的法律效力。假若是解除條件的情況,則在原諒的當下已發生契約的效力,就喪失告訴權了。假若是停止條件的情況,對方事後賴皮毀約,因為契約還未生效,仍然有告訴權。
例如:南投地院在106年易字第243號判決(二審為臺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106年度上易字第1433號)中就提到:「宥恕之意思表示自其效力自應與告訴之效力一併觀察,從而理論上,宥恕之意思表示如附有條件自應與告訴附有條件等同視之,方屬理論一貫。準此而論,如宥恕附有停止條件,須俟條件成就時宥恕始生效力,配偶原有之告訴權確定喪失,不致造成告訴權不明確之狀態;然如宥恕係附解除條件,因一旦為宥恕之意思表示時,配偶原有之告訴權已喪失,如因解除條件之成就而再回復,則告訴權之有無即陷於不確定,殊與上開理論不符,從而應認宥恕之意思表示係不可附解除條件,方始無悖告訴權之明確性」,前述案例就是採取這個見解,認為賴皮不給錢,「宥恕」不生生效,告訴權仍然存在。
查詢各地法院,類似見解從2018年開始,已經在台北(臺灣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判字第228號)和桃園(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961號)、台南(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707號)出現,都引用了前述判決的二審見解。
迷失在外遇森林裡,雙方事後談原諒簽立和解書,一定要講清楚原諒的條件,不然事後有得吵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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