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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見有父母很疼愛子女,所以將大筆金錢、車子、房屋、土地等財產贈與給子女,結果子女財產到手後,卻不孝順、不扶養、打罵父母、將父母趕出家門或不履行講好的條件等等,傷心的老父母可以將贈與給不孝子孫的財產拿回來嗎?

                其實是有辦法的。依據民法第416條第1項規定:「受贈人對於贈與人,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一、對於贈與人、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二親等內姻親,有故意侵害之行為,依刑法有處罰之明文者。二、對於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者。」因此,如果不孝子孫有構成前述條文要件之行為,老父母就可以撤銷贈與拿回財產。此外,民法第99條第1項:「附停止條件之法律行為,於條件成就時,發生效力。」第2 項:「附解除條件之法律行為,於條件成就時,失其效力。」在某些贈與,父母會訂立一些贈與的條件,像是子女做到哪些事情就贈與出去,或是如果做了哪些事情就要返還贈與,這就是附有條件的贈與。

                 曾經就有一個新聞報導案例,大略是劉老先生將老家房屋贈與給兒子,但提出要讓父親和阿嬤住在老家直到過世、要孝順長輩、過年要拜祖先等幾個條件;贈與之後,兒子不僅沒有年節祭拜祖先,還要賣掉房子,要求老先生到沒水、沒電的鐵皮屋住,老先生因此提出「撤銷贈與」訴訟,法院認為兒子的行為違反讓父親、阿嬤住到老死的承諾,判決准予老先生撤銷贈與。在這個案例,就是「附條件的贈與」,法院認為受贈人兒子的爸爸及祖母居住老家數年,雖將房屋贈與給兒子,但贈與所附的條件都符合情理,若兒子賣掉祖產,將違背讓父親和阿嬤住到老死的承諾,即違反贈與的約定條件,所以爸爸可以撤銷贈與將房子要回來。

                 還有一種情形是附負擔的贈與,與附條件的贈與有所不同。民法第412條第1項:「贈與附有負擔者,如贈與人已為給付而受贈人不履行其負擔時,贈與人得請求受贈人履行其負擔,或撤銷贈與。」在這種情形,是指受贈人有一定給付的義務,有點像是「對價關係」但又不完全是這樣。舉個例子說明:父母將豪宅贈與子女,約定子女要每月給父母十萬元,結果贈與後子女未每月給付父母十萬元,就是未履行「負擔」之情形。「按附條件之贈與與附負擔之贈與,並不相同,無論附停止條件或附解除條件之贈與,贈與契約均已成立,僅於條件成就時,使契約發生效力或失其效力而已;而附負擔之贈與,乃使受贈人負擔應為一定給付之債務,必受贈人,於贈與人已為給付後不履行其負擔時,贈與人始得依民法第412條第1項之規定撤銷贈與如何撤銷對不孝子孫的財產贈與?」(參考最高法院84年度台上字第482號判決意旨)。

                言而總之,財產要全部送給子女當然是可以的,但最好還是要附帶一些讓自己有保障的條件,否則,有一天被趕出去喝西北風,要怪誰呢?

 

🎵貼心小提醒:法律條文會修正,司法實務會變更見解,每個人的案件事實也不相同,因此本文僅供參考,建議民眾對於任何法律問題作出決策以前,先向律師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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