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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阿公阿嬤、爸爸媽媽疼愛子孫,所以贈與大筆金錢或房地產,是很常見的事情,但是不少案例是子孫財產到手後就翻臉不認人了,這時長輩一定很想把贈與出去的東西給討回來,法律上有辦法向不孝子孫討回來嗎?答案是有的。

                依據民法第416條第1項:「受贈人對於贈與人,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一、對於贈與人、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二親等內姻親,有故意侵害之行為,依刑法有處罰之明文者。二、對於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者。」

                 之前在彰化就有類似新聞報導的案例,八十幾歲的許老先生多年前將一分地過戶給孫子,不料孫子竟變得好吃懶做又好賭,後來媳婦過世,孫子為了爭奪遺產,竟然在靈堂前與父親鬧翻,惡言怒目相向。孫子在靈堂前罵父親無賴,還在臉書貼文詆毀父親和姊妹,說從來沒看過這麼可怕無恥的父女、無賴等語。許老先生傷心透頂,此外,因為當初爺孫簽立的贈與契約書,有約定孫子要對阿公負擔扶養責任作為附帶條件,也就是要履行負擔的贈與,但是孫子卻沒有履行負擔義務。因此,阿公發出存證信函進而提出訴訟撤銷贈與。

                法院判決認為,孫子在母親死時,要求父親發誓的行徑與人道天理不符,更罵父親無賴,只為了母親過世後如何處理金錢就對其父惡言相向,甚至在臉書發表誹謗父親言論,構成刑法加重誹謗罪,並認定依據民法第412條規定,當初孫子受贈是要履行扶養阿公的義務,卻沒有履行,因此認定阿公撤銷贈與有理由,判決孫子應將土地所有權辦理移轉登記返還給阿公。

                依據第412條第1項:「贈與附有負擔者,如贈與人已為給付而受贈人不履行其負擔時,贈與人得請求受贈人履行其負擔,或撤銷贈與。」因此,提醒所有長輩們,如果真的要贈與不動產給子女,又擔心他們財產到手後會不孝順,則可以加些贈與的條件,例如每個月要給多少錢孝親費或是應盡扶養義務,或是多久來探示父母一次等等,假若子女沒有做到這些約定,就可以撤銷贈與把房產要回來。

                 另外要注意,例如:假若是以「對於贈與人、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二親等內姻親,有故意侵害之行為,依刑法有處罰之明文者」為理由撤銷贈與,像是打父母親或兄弟姊妹等情形,這種撤銷權,必須自贈與人知有撤銷原因之時起,一年內不行使而消滅,而且若贈與人對於受贈人已為宥恕之表示者,也不能撤銷了。

                言而總之,有錢自己用最好啦!兒孫自有兒孫福,送來送去送成仇!

 

🎵貼心小提醒:法律條文會修正,司法實務會變更見解,每個人的案件事實也不相同,因此本文僅供參考,建議民眾對於任何法律問題作出決策以前,先向律師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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