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論法院駁回對明揚公司假扣押聲請之原因

                 近日,釀成屏東廠房大火並造成9人死亡的明揚國際科技公司(以下簡稱該公司)相關爭議持續延燒,而有媒體報導,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以下簡稱犯保協會)協助受害人向屏東地方法院對該公司聲請假扣押,然竟遭到屏東地方法院裁定駁回,究竟何謂假扣押,以及屏東地方法院為何會駁回此次假扣押聲請呢?以下說明之。
                依《民事訴訟法》第522條第1項規定:「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得聲請假扣押。」,如法條所載,假扣押之目的其實就是債權人向債務人提起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之請求時,為防止債務人在訴訟過程中脫產,債權人得聲請假扣押以暫時限制債務人處分財產之行為,此處的「假」指的其實就是「暫時」的意思。

                聲請假扣押除了須表明一定事項外(參民事訴訟法第525條),亦須釋明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若釋明程度不足,亦可經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者,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參民事訴訟法第526條),而這亦是本案屏東地方法院為何駁回假扣押裁定的關鍵。

                本件假扣押聲請一事,屏東地方法院裁定意旨認為,所謂「假扣押的原因」應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的情形(參民事訴訟法第523條),所謂「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是指如:債務人浪費財產、增加負擔或就其財產為不利益之處分,將成為無資力等情形;「甚難執行之虞」是指如:債務人將移住遠方或逃匿等情形。

                 屏東地方法院認為債權人應提出可供法院隨時進行調查的證據,以釋明假扣押之原因存在,然而債權人提出之證據過於薄弱,縱使債權人表示願供擔保,也無法認為已補足釋明之欠缺,因此,依法不應准許其假扣押之聲請,且無限期命補正之必要,而應予以裁定駁回。
                雖然屏東地方法院裁定駁回假扣押之聲請,然而聲請人依法仍得提起抗告(參民事訴訟法第528條第1項),且屏東縣政府也表示,後續會協助犯保協會就法院要求釋明假扣押之原因及請求,提供補充說明及證據,以取得裁定准許假扣押之結果,因此,最終是否能成功取得准許假扣押之裁定結果仍有待觀察。

                附帶一提,因假扣押係屬保全程序,性質上具有隱密性,是以在債權人對駁回其假扣押聲請之裁定提起抗告時,無須使債務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淺論法院駁回對明揚公司假扣押聲請之原因
                參諸最高法院103年度第12次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抗告法院為裁定前,應使債權人及債務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旨在保障債權人及債務人之程序權,並使抗告法院能正確判斷原裁定之當否。惟假扣押係保全程序,假扣押裁定具隱密性,為防止債務人隱匿或處分財產,以保全債權人之強制執行,其執行應依強制執行法第一百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於裁定送達債務人之同時或送達前為之。考量此項立法趣旨,債權人對駁回其假扣押聲請之裁定提起抗告,倘假扣押隱密性仍應予維持,即無須使債務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

 

🎵貼心小提醒:法律條文會修正,司法實務會變更見解,每個人的案件事實也不相同,因此本文僅供參考,建議民眾對於任何法律問題作出決策以前,先向律師諮詢。


✨更多法律資訊請追蹤本所官網 👉https://sunrisetaipei.com/

✨更多政府採購相關文章資訊請進入 👉https://www.tsaigo.com/
 

arrow
arrow

    陽陽Boopee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