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為了取得碩博士學位,必須要跟指導教授學習寫論文,有時學生找不到、想不著題目,指導教授也要進行提點,才當得起「指導」之名,有時總會讓教授認為,這篇論文是由自己所發想,自己所構思。近日有位教授遭法院認為未經學生同意,就將學生的學位論文濃縮後去投稿,遭法院判決構成違反著作權法與偽造文書的刑事責任,這是怎麼一回事呢?
報載有位台中地區的大學系主任以學生的名義報名研討會,並指示另外一位研究生將該學生的論文濃縮,並偽造簽名投稿,系主任說自己沒有犯罪故意,說前述行為是系所的傳統,判決書提到:「……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供稱:學弟妹拿學長姐的論文發表,我不確定是全校慣例還是全國慣例還是只有我這麼做等語(本院卷第53頁),可見被告所稱之傳承、慣例,僅係其為指導學生發表論文之便所自行創設,並無任何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法規命令、規則或慣行、習俗為據,亦無長期受眾人遵循,而具合法之確信,是縱使被告確有長期、多次為相類行為,亦不能因此積非成是而就地合法……」,法院認為這位教授所說的傳統就算真有其事,也不能「積非成是」,化非法為合法,該投稿等行為,確實沒有經過著作權人的同意,遭提告違反著作權法、刑法偽造文書罪,也是當然。
系主任雖然又抗辯,說曾經將這些投稿資料LINE給這個學生,該學生並無強烈的質疑和反彈,然法院認為:「……縱張又之於知悉上情之時,並無強烈反彈之質疑及反應,亦不能因此認定張又之已於事前充分知悉並同意被告上開所為,而對被告為有利之判斷……」,畢竟,著作權人沒有回應不代表同意授權,否則形同任何人只要通知著作權人使用事實,著作權人無回應同意授權就等於授權。
最終,法院認為該行為成立偽造文書罪和著作權法之違法改作罪,想像競合從一重處:「……被告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92條之擅自以改作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及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被告在如附表所示文件,偽造『OOO』之署名,為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而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復為其後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利用不知情之曾桂妮實行犯行部分,為間接正犯。被告上開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及行使偽造私文書犯行,旨在以本案論文投稿於學術研討會,係在同一犯罪決意及預定計畫下所為階段行為,因果歷程並未中斷,故被告上開犯行有部分合致,且犯罪目的單一,依一般社會通念,應視為數個舉動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為當。是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前開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以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
……」,最終只論以偽造文書罪,不過本案還可以上訴二審,二審判決如何就要看雙方攻防結果了。
🎵貼心小提醒:法律條文會修正,司法實務會變更見解,每個人的案件事實也不相同,因此本文僅供參考,建議民眾對於任何法律問題作出決策以前,先向律師諮詢。
✨更多法律資訊請追蹤本所官網 👉https://sunrisetaipei.com/
✨更多政府採購相關文章資訊請進入 👉https://www.tsaigo.com/
留言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