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亞錦賽於12月3日在大巨蛋開打,卻遭新聞報導有參賽隊伍所屬國家的棒球協會,涉嫌在自己的社群帳號上分享未經授權的直播網址,還手把手地教導該國民眾如何觀看該場比賽,報導認為該國棒球協會應該分享合法的轉播平台才對,而外國棒球協會這樣分享盜版連結會有法律責任嗎?
首先,在臺灣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後,原則上所有會員國的著作權在其他會員國都應該受到平等保護,以符合世界貿易組織的要求,因此前述新聞提到的該國著作權法,理應要保護合法轉播平台的著作權,像是新聞中提到的公視或是LINE Today,豈能分享盜版連結?可是在過往案例中,智財商業法院卻似乎有不同見解。
過往在販售電視盒子的民事案件中,許多電視台聯合提告電視盒子業者,說他們硬體中內建的軟體,會提供使用者盜版連結,讓使用者透過超連結進入境外網站,觀看未經授權的電視節目,侵害這些電視台就電視節目的公開傳輸權。然智財商業法院則有不同意見,法院先認為分享超連結不當然等於侵害公開傳輸權,法院提到「……提供『超連結』之行為是否符合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0款『公開傳輸』之定義,基於『技術中立原則』,應以其技術本身客觀上之運作方式資為認定。所謂的『超連結』,乃使用者藉由點選連結路徑開啟、新增外部網站,將使用者帶至該經連結之網頁為瀏覽,是超連結之技術手段只是『提供』外部原始已經存在足以供不特定大眾瀏覽、播放各該著作之『路徑』,事實上向公眾提供或傳達著作內容者為將影片上傳之外部影音平台之人,並不是提供超連結之人,故而單純提供超連結,似與『公開傳輸』之構成要件不該當。倘若行為人是使用嵌入式超連結技術,也就是使用者點選連結後,實際上已經連結到外部網站觀看影片,但行為人透過內部程式語言運作,讓頁面外觀看起來仍然停留在原來操作介面的錯覺,這種嵌入式超連結的行為,似仍非『公開傳輸』行為……」。
至於,電視台主張分享超連結的行為構成著作權法第87條第1項第7款的擬制侵權,也遭智財商業法院駁回,法院認為該款要件有三,分別是「⑴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⑵意圖供公眾透過網路公開傳輸或重製他人著作,侵害著作財產權;⑶對公眾提供可公開傳輸或重製著作之電腦程式或其他技術,而受有利益。」,但使用者透過該連結只有觀看電視節目的效果,沒有「公開傳輸或重製他人著作」的效果,遑論有提供「可公開傳輸或重製著作之電腦程式或其他技術」,如果觀眾本身單純觀看盜版節目,不算是公開傳輸或是重製行為,那麼分享盜版節目的超連結也不會構成前述著作權法第87條第1項第7款的擬制侵權行為。
依照法院在該電視盒子案上的見解,則在這次新聞中提到外國棒球協會分享境外盜版超連結的個案上,外國棒球協會可能就沒有違反臺灣現行的著作權法,更不要說外國棒球協會的社群帳號或是超連結的IP所在位址,有很高機率都是在境外,各國的著作權法原則上都遵守「屬地主義」,除了美國此等世界警察,很少有域外管轄的可能,法院程序上會不會願意適用臺灣的著作權法處理本案恐怕仍有疑慮,而實體上要認定侵權就更困難了,對於這種跨國侵權的案件,或許還是應該透過國際商務、貿易談判來解決會比較實際一點。
🎵貼心小提醒:法律條文會修正,司法實務會變更見解,每個人的案件事實也不相同,因此本文僅供參考,建議民眾對於任何法律問題作出決策以前,先向律師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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