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據傳美國再次對政府施壓,認為台灣縱容盜版,致使網路侵害著作權的狀況十分普遍,加上美國政府在政黨輪替後,不斷在貿易上對台灣施壓,除認為台灣不合理的關稅影響美國的利益外,打擊盜版不力也是一個不公平貿易的現象。美國所說是否有理,姑且不論,然台灣之前著作權法修正後,就侵權被告在刑事部分屬於告訴乃論或是非告訴乃論,依舊妾身未明,確實會讓美國有此疑慮,認為台灣未必是一個聽話的貿易夥伴。
之所以要討論著作權法是否為告訴乃論或非告訴乃論,在於檢警機關到底有無主動查緝盜版的義務,以商標法來說,刑事責任屬於非告訴乃論,不乏保智大隊員警主動在網路上釣魚,取締拍賣網站上的盜版商;然著作權法則不同,仍保留過往大陸法系對於輕犯罪的告訴乃論限制,除了少數如光碟條款是在美國當年貿易談判的壓力下,迫不得已修改成非告訴乃論外,其餘均為告訴乃論,意思就是被害人沒有來提告,檢察官就可以順理成章合法不起訴、不追究,這對以著作權為生產工具的美國來說,非常頭痛,台灣曾被美國列入貿易制裁名單,對台灣來說,美國的壓力是政治現實上不得不面對的現實,也因此在幾年前修改著作權法時,為了加入多邊貿易協定,配合美國擴大著作權法非告訴乃論的範圍。
修正後的著作權法雖然規定「本章之罪,須告訴乃論。但有下列情形之一,就有償提供著作全部原樣利用,致著作財產權人受有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之損害者,不在此限:一、犯第九十一條第二項之罪,其重製物為數位格式。二、意圖營利犯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二項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之罪,其散布之重製物為數位格式。三、犯第九十二條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之罪。」,對於侵權金額較大、侵權模式屬於數位侵權的情形,改論以非告訴乃論之罪,但本條考量台灣當時尚未順利加入CPTPP,所以並未馬上施行,可是在美國新政府看來,這不是一個可以交換的條件,台灣應該主動施行本條修正後的規定,而非美國或是其他友邦同意台灣可以加入CPTPP後,台灣作為交換條件,才配合施行。
不過在檢警基層來說,過去幾年反而取締了主動查緝盜版的權利人或代理人,似乎不甩美國強硬的壓力,如此讓貿易主管機關在與美國談判上居於弱勢,在台灣目前政府著實仰賴美國的政治、經濟、軍事現實下,也無怪美國會喊話認為台灣缺乏合作誠意,要施加制裁了。所以說,著作權法修法後雖然擴大非告訴乃論之罪處罰範圍,然未經行政院施行,加上光碟條款適用範圍隨著民眾越來越少人使用光碟而幾乎不存在,目前幾乎都屬告訴乃論之罪才是。
🎵貼心小提醒:法律條文會修正,司法實務會變更見解,每個人的案件事實也不相同,因此本文僅供參考,建議民眾對於任何法律問題作出決策以前,先向律師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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