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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聞報導指出,蝶戀花旅行社賞櫻團國道翻車事故,造成多人傷亡,其中有乘客一家四人夫妻及女兒亡故,僅存的長子請求保險公司賠償遭拒,引發各界關注,有的人認為保險公司不盡情理,有的認為法律保障不周,有的認為應該要賠,各種看法歧異。

  其中之一的爭議在於,旅行社所投保的責任保險,據報導,該乘客保險是蝶戀花旅行社向保險公司所投,蝶戀花為被保險人,於被害人向蝶戀花提出民事求償時,再由保險公司給付保險金,不過,被害人應有民事求償的權利,能得請求該保險金,而非繼承的權利。關於死亡事故,被告可能要賠償相關撫養費、殯葬費、醫療費及精神慰撫金等,在本案件因為若討論兄長要請求的費用,最有可能的就是殯葬費用,但是因為強制責任保險部份,可能就足以支應殯葬費用了,因此,若無法請求精神賠償費用,兄長對加害人可能就沒有求償權了。而依民法第194條規定:「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被害人之父、母、子、女及配偶,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因為兄長無法依該條文求償,因此,保險公司才會拒絕理賠,這才是本案的問題點。

  有的律師或報導說,若妹妹先於父母死亡,則父母對於妹妹的精神賠償請求權可以由哥哥繼承,如此一來就可以向保險公司求償了,即令非專業的看法相要找到一個符合情理的結論,但卻是錯誤的看法;依據最高法院84年台上字第2934號裁判要旨說:「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請求權,因與被害人之人身攸關,具有專屬性,不適於讓與或繼承。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於同法第一百九十四條規定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請求權,亦有其適用。」換句話說,依實務的看法,就算妹妹在蝶戀花車禍事件,先於父母而亡故,哥哥也不能繼承父母對妹妹的精神損害賠償請求權利。

  實際上,台灣關於死亡的損害賠償請求權利,是有相當的問題,其一是關於被害人若活著,其薪資所得可否求償?其二,精神賠償的數額是否過低?總之,當一個人死亡(醫療費用通常不在討論範圍,因為通常的立即死亡事件,醫療費用是不需要的,除非在例外的案件,會有大筆的醫療費用或健保以外支出鉅額費用),親屬只能請求撫養費、喪葬費及精神賠償,若不能提高精神賠償費用,在台灣,要說人命不值錢是可以理解的事情,因為中元節的神豬的價格,有實際案例比法院判決一條命來得高,這是什麼道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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