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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害人違反交通規則發生車禍,對方一定沒有責任嗎?目前司法實務的答案是不一定的。通般說來,還是要看加害人是否有過失,以作為判斷責任歸屬的依據。例如交通規則對於駕車之人,會要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實務經常因為這項規定,乃寬以認定駕駛人於發生車禍時的法律責任。因為車輛駕駛未注意車前狀況,發生車禍致死傷,被判刑的案例,彼彼皆是。實務上,通常是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為依據,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車前狀況及兩車併行之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不過,法院應以交通信賴原則為主,以是否注意車前狀況為輔,作為交通事故責任歸屬判斷的原則,才能維持法秩序的安定及公平性。
  最近有個判決,值得吾人觀注。新聞案例說明,某名王姓貨車司機,撞死闖紅燈的機車騎士。案發當時,貨車司機綠燈直行,突然間一名同學騎機車載另一名同學,因故趕時間而闖紅燈,與貨車發生車禍,二名同學不幸過逝。家屬提出告訴,第一審法院判決司機有罪,二個月有期徒刑;司機不服提出上訴,第二審法官認為發生死亡車禍,闖紅燈的騎士應負責任,貨車司機沒有肇事因素,因為法律不能強人所難,判決貨車司機無罪。
  第一審被判有罪的原因,法官認為貨車司機雖然是綠燈直行,仍然能注意前方有機車接近,可以有充分時間採取避免發生車禍的措施,亦即以未注意車前狀況,判決有罪,但是僅輕判二個月有期徒刑。不過,上訴到了第二審,法官認為貨車司機不可能在那麼短的時間反應閃避,也就是貨車司機當時欠缺防止發生車禍的因應時間,並認為法律不能強人之所難,不能期待貨車司機從事他做不到的行為,乃改判無罪。
  類似撞擊闖紅燈車禍傷亡的肇事責歸屬,經常引起爭議討論。也就是說,對於被害人闖紅燈發生車禍傷亡,過往實務,常常從行為人是否有注意車前狀況,作為判斷的依據,而非謂被害人闖紅燈,就一律認定加害人無責任。例如上述案件的第一審,認為即令被害人有責任,惟一旦認定被告司機有未注意車前狀況的過失,還是會認定有罪的。但是,車前狀況的注意義務的認定,實際上,經常淪為空泛的推論,個案經常有不同的標準或認定,造成不公平的情形,例如類似案件,此案認定有過失,彼案認定無過失,讓人難以適從。因此,愈來愈多的實務判決,會從路權的角度來認定事實,例如在上述案例,第二審法院從刑法期待可能性及交通安全信賴原則,作為認定無罪的基礎。換言之,這樣的標準,較容易拿捏。雖然國人常以死傷者為大,或是就算被害人闖紅燈也不能隨便被撞等語,作為責任判斷的依據。至少,從本案例觀察,基待未來實務在認定被害人闖紅燈責任的歸屬,除非駕駛存在明顯或容易判斷的疏失,否則,對於被害人闖紅燈發生車禍而傷亡,不應令駕駛負擔民事及刑事責任,俾以確立交通安全的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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