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影音直播、社群交友服務互動平台盛行,大家都可以和直播主進行聊天、送禮、抖內等各種互動行為,不少乾爹大爺花大錢打賞抖內直播主。不過,類似購買點數後要求退錢的爭議,值得消費者注意。

  新聞案例指出,某甲在某影音直播平台註冊帳號,之後購買三百多萬元的點數,準備用來打賞直播主。然而,後來某甲使用一些點數就後悔,委請律師發函通知平台表示終止儲值點數契約,並請求將剩餘點數依照購買時的比例換算約三百萬元,請求退錢。平台業者說不能退,某甲向法院提出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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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花兒特寫

  依民法第1077條第1項前段規定:「養子女與養父母及其親屬間之關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與婚生子女同。養子女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於收養關係存續中停止之。」基本上,親生子女給別人收養後,親生父母子女的法律上權利義務關係就停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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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現行勞基法第49條第1項規定,禁止雇主讓女性勞工夜間工作,違者處罰鍰之外,還要公布雇主名稱和負責人姓名。近日遭大法官會議做成釋字第807號解釋,認定違憲,不符合憲法第7條對人民平等權的保障,剝奪了女性夜間工作的機會,即日起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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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務所圖庫_190101_0415.jpg 

   社區公寓大廈實務,會發生一種問題,就是可否禁止住戶將機車停在汽車停車位?有人說管委會說不行停就不行停,有人說規約有規定不能停才不行停,有人說我家的車位又沒妨礙別人當然可以停,到底誰說的有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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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阿貓_210722_1.jpg

 關於結婚,以前只要公開儀式請客,就算結婚有效了,現在則必須要辦理結婚登記,婚姻才算有效。依據民法第982條規定:「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實務上,曾經發生男女雙方辦完婚宴,一方卻遲遲不願辦理結婚登記,另一方該怎麼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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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會新聞,經常會看到某某集團吸金幾十億被逮捕,這就是非銀行不得收受存款的違法吸金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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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包過勞務採購的文創工作者大多知道,在現行政府採購契約範本下,採購契約的履行成果,如果產出智慧財產權時,往往會約定歸屬於招標機關所有,甚至,還不乏連著作人都約定為是招標機關,讓文創作者連著作人格權都喪失的情形,例如去年知名廣播人馬世芳就抗議原民電台採購契約不夠尊重文創作者,進而拒絕和電台簽約的情形,可說是文創界的一大新聞。考量到這種狀況,文化部近日公告「文化藝術工作者及事業著作權保障辦法」草案,就是為了解決這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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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務所圖庫5

   管委會為社區住戶大家作事情,住戶應尊重管委會的管理權責。其次,住戶也應該要遵守規約行事,否則管委會很難管理社區的事情。然而,在某些情形,有的住戶就是不聽勸,基於自我考量行事,這種情形,管委會就很困擾了,例如:規約對住戶不能裝鐵窗有所規定,有的住戶就認為遭小偷誰要負責?硬是不遵守規約要求社區美觀不能裝鐵窗的規定,這時管委會該怎麼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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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務所圖庫_190101_0415.jpg

  108年4月30日修正前政府採購法第59條規定:「機關以選擇性招標或限制性招標辦理採購者,採購契約之價款不得高於廠商於同樣市場條件之相同工程、財物或勞務之最低價格(第一項)。廠商亦不得以支付他人佣金、比例金、仲介費、後謝金或其他利益為條件,促成採購契約之簽訂(第二項)。違反前二項規定者,機關得終止或解除契約或將溢價及利益自契約價款中扣除(第三項)。公開招標之投標廠商未達三家者,準用前三項之規定(第四項)。」這個條文的立法宗旨在於,避免關說、綁標或非競爭採購關係(即選擇性、限制性招標)下造成「不當溢價」及「不正利益輸送」。然而,因違反第一、二項規定的法律效果在第三項,但因第二項規定有一個「亦」字,使得司法實務操作上產生一個問題,亦即行政機關扣除不正利益時,究竟是滿足「溢價」且「利益」兩要件始可,抑或擇一該當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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