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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有網友爆料,台北市員警碰到議員徐巧芯紅線停車時,因對方表明身分,而以勸導代替原本要開的罰單,因此有人質疑,依照《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此種紅線停車非屬細則第12條第1項、第2項得以勸導代替舉發的行為,員警不開罰,顯然是害怕對方是議員,之後會很麻煩所致,但真的是這樣嗎?

  行政機關依照行政程序法,有依法裁量之權力,於法定範圍,未逾越法規授權之目的者,不能任意質疑其裁量不罰,就是瀆職、縱容不法。此點類似檢察官或法官基於刑事不法的輕微犯罪,論以職權不起訴、免罰、無罪之判決一樣。要討論徐議員紅線停車最後未遭開罰前,首先要看看現場狀況與法律規定。網友質疑員警不開罰涉及違法之點,在於紅線停車依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以下簡稱道交條例)第56條第1項第1款,本應處罰,員警雖有裁量空間,然依照道交條例第92條第4項授權制定的《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2條第1項第6款,只有在午夜零時到凌晨六時,員警才有以勸導代替處罰的可能,否則依照裁罰基準的反面解釋,員警就應該開單,不應因為對方身分為何,而有不同的處理結果。

  然員警開罰單,並不只需要考慮道交條例或裁罰基準,罰單本身是行政處分也是行政罰,自然要考慮到最最基本的《行政程序法》、《行政罰法》,前者要求機關於任何行政程序上,對於民眾有利不利的事項均要一併注意,本件員警所屬單位近日公布的密錄器畫面可以看出,徐議員的車輛停放現場確實是位於紅線上,於員警要開單時,駕駛不在車上,而是從別處趕過來,與員警發生爭執,然爭執的當下,周圍沒有車輛通行,換言之,車輛違停本身並沒有妨害到往來通行,駕駛也在旁邊可以即時開走,法益侵害程度可說輕微,而道交條例第56條第1項論罰的罰鍰金額在新台幣六百到一千二百元,依照行政罰法第19條第1項的規定,罰鍰金額在三千元以下者,若情節輕微確實可以論以免罰,員警若考量到這個規定,最後以勸導代替處罰,確實屬於合法裁量,不應受適法性的質疑。

  且司法實務上確實有以行政罰法規定,來認定交通罰單違法的案例,法院曾有判決認為「按行政罰法第19條規定:『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應受法定最高額新臺幣三千元以下罰鍰之處罰,其情節輕微,認以不處罰為適當者,得免予處罰。』,原告主張其停車後距離道路業已超過30公分,紅線劃設太寬,有誤導之嫌疑,原告上述停車之行為,乃認為其停車範圍已超出路面邊緣之私有土地上,係屬私有空地而不在禁止停車之範圍,確就道路規範所應涵攝之『事實』有與被告不同之看法。若人民因合理事由而對法規事實之判斷與行政機關不同,即應受行政罰者,似嫌過苛,應有上揭免罰而採勸導方式處理之餘地」(花蓮地院110年度交字第28號)。如果連依法有權撤銷罰單的法院,都認為執法人員確實有依照行政罰法以勸導代替紅線停車要開單的權力,只看了道交條例、裁罰基準,就認為本案員警不罰徐議員就當然違法、瀆職,恐怕是太為難辛苦的交警了吧!或許網友在動手打字之餘,先靜下心,多多體諒第一線的員警,若是換成自己是現場的駕駛或員警,會希望勸導呢?還是要當然開罰?將心比心,社會會更美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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