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坡地申請機械除草,可以順便從事開挖整地嗎?當然不行,還要另外申請。
有人會主張如果不挖一挖怎麼除草?土地這麼爛不整一整怎麼除草咧?事實上,關於山坡地的水土保持有許多規範,開發使用應特別注意,如果只是除草附帶挖一下雜木樹根啦,通常是不會怎麼樣,但是如果挖個好多下,整個一大片,這時就很難解釋只是在除草。也就是說,利用申請機械除草,然後從事整地行為可能會有行政責任,嚴重一點會是刑事責任。
有人會主張如果不挖一挖怎麼除草?土地這麼爛不整一整怎麼除草咧?事實上,關於山坡地的水土保持有許多規範,開發使用應特別注意,如果只是除草附帶挖一下雜木樹根啦,通常是不會怎麼樣,但是如果挖個好多下,整個一大片,這時就很難解釋只是在除草。也就是說,利用申請機械除草,然後從事整地行為可能會有行政責任,嚴重一點會是刑事責任。
山坡地申請農地機械除草,是指將人力無法移除的雜木使用動力機械去除,不能對農地進行開挖及整坡行為。而新聞案例報導,三峽區一名陳姓業者向農業局申請機械除草,卻做整地行為,農業局依法裁處六萬元,並要求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有再違規情事將加重處罰。其次,農業局表示,申請機械除草並非免死金牌,在山坡地進行開挖整地、改變地形等行為仍應申請水土保持計畫,經核定後始得施作。
依水土保持法第8條規定,在合於山坡保育利用條例及水土保持法所稱之山坡地,從事興建道路之開發、使用等,都應該要申請,假若像是前述申請機械除草,一不小心被認定有致生水土流失或毀損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設施者,就可能被移送法辦。
依水土保持法第32條第1項:「在公有或私人山坡地或國、公有林區或他人私有林區內未經同意擅自墾殖、占用或從事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五款之開發、經營或使用,致生水土流失或毀損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設施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金。但其情節輕微,顯可憫恕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第4項:「第一項未遂犯罰之。」請注意,關於山坡地違法開發經營或使用,是會處罰未遂犯的!(註:其實這條規定有點怪怪的)反正,假若被依此條移送法辦,在有罪的情況下,可能有二種狀況,一種是致生水土流失就是既遂犯,一種是未致生水土流失就是未遂犯。
何謂「致生水土流失」呢?參考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3423號刑事判決意旨:「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之非法墾殖、占用、開發、經營、使用致水土流失罪,參諸水土保持之目的係為保護土地之永續生產力,以及發揮整體性水土保持功能,針對水資源、土資源為合理的開發與有效保護,則條文所稱之『致生水土流失』,當係指水資源、土資源之流失而言,前者乃因山坡地開發所導致之『逕流水流失』現象,後者則專指特定範圍內之『土壤流失』情形與數量。」
總之,山坡地開路整地除草,還是謹慎一點,現在的衛星很厲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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