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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實體店面的購物模式日漸興盛,許多實體店家同時也有開設非實體店面為網路行銷,消費者不用出門即可購物,商品還可以幫客人送到指定的地點,對於買家而言真的非常便利。但是正是因為節省出門選購的時間,所以無法看到實體物品,而產生收到商品「與期待不符」,進而要求賣家「退貨」的情事屢屢發生。但現今的賣家許多並非專職販售的企業經營者,甚至有的僅只是網友兼職而已,如此,賣家礙於成本考量,勢必不會輕易退貨退款,常見的花招就是「鑑賞期非使用期,商品一旦拆封即不可退換!」,抑或「鑑賞期非後悔期間,除商品明顯瑕疵外,無法退換貨。」,更有甚者,還規定幾公分以內的瑕疵非瑕疵,為正常的商品耗損態樣,搞得許多買受人只能自認倒楣,花錢消災。惟這種風氣,與法治國家並不相符,且在消費者意識高漲的台灣,更不應縱容其存在,所以消費者保護法不僅是消費者應熟悉的法令,更是賣家應熟讀之法規。

                  觀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也就是說,我們消費者只要是透過「通訊交易」、「訪問交易」買東西的話,就有權利在七天內「無條件退貨」。至於什麼是通訊交易、訪問交易,則於第2條業已明文,先前也以文章之方式介紹過了,就不再贅述【再幫忙貼連結網址】,本篇的重點就是,七天鑑賞期是否為無條件退費?然而,有些商品確實需要拆封後,才知道瑕疵所在,又或者是拆封使用後,才可以知道瑕疵之有無,如此狀況,應該如何是好呢?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公布了「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明文排除七天鑑賞期適用的狀況,按準則第2條:通訊交易之商品或服務有下列情形之一,並經企業經營者告知消費者將排除消保法第19條第1項規定解除權之適用者,屬排除7日解除權之合理例外情事:1、易於腐敗、保存期限較短或解約時即將逾期。2、依消費者要求所為之客製化給付。3、報紙、期刊或雜誌。4、經消費者拆封之影音商品或電腦軟體。5、非以有形媒介提供之數位內容或一經提供即為完成之線上服務,經消費者事先同意始提供。6、已拆封之個人衛生用品。7、國際航空客運服務。第3條:通訊交易,經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七條第一項公告其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者,適用該事項關於解除契約之規定。蓋藝文票券、公路旅客運送、國內線航空乘客運送、旅遊、旅客訂房等契約,主管機關已公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其中有關解除契約之權利、義務規定,已施行多年,上述的狀況,被視為消保法第19條第1項但書之合理例外情事。

                  承前所述,若未符合上開例外排除之情事,則依法即應享有七天之鑑賞期,享有解除權,而可無條件退費、退貨,另外,上述例外狀況雖然沒有七天鑑賞期之適用,但是並不影響消費者依民法或其他法規原本就享有之權利主張,例如瑕疵擔保責任仍然可依民法規定而主張,亦即商品如果有瑕疵,消費者仍可依民法第354條以下規定向企業經營者請求損害賠償,或請求更換新品、減少價金或解除契約等,況且,行政院消保處仍倡導企業經營者,應主動告知消費者無七天鑑賞期之適用,此為賣家之告知義務喔,也就是說,企業經營者必須遵守主動告知,否則會有法律責任,若是企業經營者未履行告知義務,企業經營者就必須承擔消費者可於7日內行使鑑賞期解除權之結果。

                而需要拆封才可以知道瑕疵所在之情事,依行政院公布之消保法字第1000004336號的函釋說明「郵購買賣之消費者於收受商品後7日內,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規定得行使解除權,消費者於收受商品後,若因檢查之必要而拆開包裝或使用商品者,依同法施行細則第17條規定:『消費者因檢查之必要或因不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其所受領之商品有毀損、滅失或變更者,本法第19條第1項規定之解除權不消滅」可以知悉,縱使已拆封,並不表示一定會喪失7日鑑賞期之解除權,仍然需視個案情況而論,但是需要注意,許多賣家會另外要求整新費用,用以補償已拆封所造成之利益減損,如此,是沒有法令明文規定此種作法為違法,但若是整新費用過於不合理,則當可依民法之法理為主張,以維護自身權益。即要依個案條件處理,必要時,整新費用還是會由消費者負擔的,而不一定能全額退款。,所以,於網路上購物時,還是建議多看多問,以免買到不符合期待又無法退換貨的商品。

 

🎵貼心小提醒:法律條文會修正,司法實務會變更見解,每個人的案件事實也不相同,因此本文僅供參考,建議民眾對於任何法律問題作出決策以前,先向律師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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