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案例是樣子的:甲公司購買零件委託乙公司進行組裝加工,所以,零件及加工後的物品暫時是放在乙公司的倉庫,沒想到乙公司之債權人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到乙公司的倉庫執行查封程序,由於零件及加工後之物品係屬於動產,並非像不動產可以透過登記對外向第三人表示所有權歸屬,因為在客觀上這些物品屬於乙公司占有之情形,依據民法第943條規定,債務人占有之動產,推定為債務人所有。
- Sep 02 Sun 2012 17:00
強制執行誰的貨?
- Sep 02 Sun 2012 11:26
瘋狂購物男
有一名罹患躁鬱症的男子,情緒不穩定,只要病情一發作就會瘋狂大採購,包括到五星級飯店消費,買奢侈品、基金,還拿自己名下的不動產去向金融機構貸款150萬元,不到二個月就花光,還偷偷買車,一直到發生車禍,家人才發現他買車,他自己也不知道錢花到哪去,還欠下一百多萬的債務。所以,他妻子認為說在這樣下去的話,家中的積蓄會被老公花光,因而向法院聲請限制老公花錢的自主權,也就是老公要做出重大經濟行為時,要經過老婆同意。
- Sep 01 Sat 2012 13:20
指桑罵槐罵老母狗
最近有件指桑罵槐的判決,新聞報導內容約略是說:某社區住戶與張女發生口角,該住戶抱著鄰居的博美狗,然後對著狗大喊:「嘟嘟妳是老母狗,妳是要去找公狗」、「嘟嘟妳要不要去警察局告我呀」;結果張女對住戶提出公然侮辱告訴,法院認為被告音量很大,幾十公尺外的張女都可以聽到,所以認定這種指桑罵槐的侮辱方式,仍然成罪。被告當然不服,主張要上訴。被告說當天小狗嘟嘟爬到他腿上,他才會對著狗講話,沒有針對張女,是張女自己對號入座。檢察官調查發現被告說話位置到張女距離數十公尺,他的音量張女仍然可以聽得到,而且小狗不會到警察局告人,所以認定被告將張女比喻為狗,才會依公然侮辱罪嫌起訴。
- Sep 01 Sat 2012 00:14
沈迷網路不顧小孩之遺棄罪問題
日前有則新聞報導,有一對夫妻有三個年幼的小孩,但這兩夫妻都沒有去工作,整天沉迷在網路世界裡,也不照顧小孩。他們把小孩丟給家人後,整天在外面玩樂,也不跟家人聯絡,也不回家看小孩。後來,他們的家屬受不了,憤而控告這對夫妻遺棄小孩,地檢署傳喚這對夫妻幾次,他們都沒有到地檢署報到,終於遭到通緝。警察在一次網咖臨檢時,意外發現這對夫妻正在上網,沉迷在網路世界裡,警察發現兩人都是通緝犯,直接逮回去。
- Aug 27 Mon 2012 17:45
不要隨便撿東西
有則新聞報導說,有三個人開車時看到路邊有一套桌椅,以為是棄置不要的東西,剛好他們缺傢俱用,就將桌椅搬回去,後來,傢俱的所有人報警,警方找到了他們,並將他們移送法辦。
他們可能以為那套傢俱已經被拋棄了,是無主物,然而,事實上傢俱的所有人沒有拋棄傢俱所有權的意思,那麼這三個人可能涉及刑法第320條的竊盜罪。
- Aug 23 Thu 2012 11:24
落跑新郎&落跑新娘
幾個月前曾看過一則新聞報導,就像落跑新娘或落跑新郎的現實版。新聞報導說,有一對已訂婚的準新人,已經舉行過訂婚宴,還定了結婚日期;沒想到,男方在訂婚之後就避不見面,後來男方才坦承已經離過婚,也不想和女方結婚了,女方因此主張解除婚約,並且向男方請求賠償。後來,法院判決,男方必須賠償訂婚宴的費用、禮品、喜餅和精神慰撫金等共五十多萬元。根據民法第978條的規定,婚約當事人之一方,無第976條之理由而違反婚約者,對於他方因此所受之損害,應負賠償責任。那麼這個損害賠償,除了一方已經給付的婚宴費用、喜餅費用等等,依照民法第979條,也可以請求精神慰撫金。幾年前,也有一件類似的情況,是奉子成婚的兩人,其中男方在結婚前落跑了,當時喜帖已經印了,也通知親友了,而且女方已懷孕超過12週,法院認為女方受到嚴重的精神創傷,判決男方賠償120萬元的精神慰撫金。結婚不只是兩個人的事,也是兩個家庭的結合,是需要慎重的,當然,若在結婚前就發現不合適,確實沒必要勉強結婚。但在訂定婚約之前,若能慎重的考慮,亦可避免許多麻煩或將來讓對方傷心的情形。
- Aug 22 Wed 2012 11:05
管委會可否處罰違反規約的住戶?
- Aug 20 Mon 2012 18:44
豬掉下來了
有輛載豬車行駛在公路時,掉落一隻猪在路上,造成豬死車損的車禍事件。報導說,有輛滿載豬隻的小貨車,開車載著滿車的豬經過隧道時,因為沒有注意裝載安全,有隻豬不小心掉下來,翻落到車道上。小猪在車道上亂逛,嚇到許多駕駛,經過的車輛都忙著閃躲豬,情況非常驚險,嚴重影響交通安全。這隻豬最後還是不幸被一輛車撞上,後來傷重死亡,撞到豬的車輛也造成損傷。
- Aug 16 Thu 2012 08:30
綠燈行車撞傷搶黃燈之人
幾天前報載高等法院某件判決內容,大略是說:「某游姓男子駕車在路口等候,見綠燈亮,立即起步,卻將騎單車搶黃燈、正穿越馬路的江男撞成骨折。」雖然駕車之游姓男子主張自己是綠燈,而且有優先路權,對於發生車禍造成江姓男子粉碎性骨折等傷害,沒有過失之責任。但是,高等法院認為,駕車的游男沒有隨時注意車輛前面的狀況,才會導致車禍發生,有違反交通規則之規定,所以依過失傷害罪判決拘役50天,得易科罰金5萬元。
- Aug 15 Wed 2012 12:30
惡作劇電話訂購餐點之法律責任
有個惡作劇訂牛肉麵的新聞,在台東市有家牛肉麵店,接到一通電話,說要訂50碗炸醬拌麵。店家不知道這是一通惡作劇電話,就趕快煮麵,以免來不及出餐。可是等到麵已經煮好,客人卻不來取餐,回撥電話也不接。像這種惡作劇打電話訂餐的情事,經常發生,有的是為了惡整店家,有的是為了好玩,有的是為了報復,有的是同業競爭,各式各樣的動機都有。像這五十碗麵,也有三千元的價值,就因為惡作劇訂餐,造成麵店損失數千元,實在很缺德。這樣亂打電話訂餐的行為,會構成如何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