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長孫不忌以自己為要保人及被保險人,以配偶為受益人,向愛凝思保險公司投保隆思平安意外險,若因意外生故可獲賠償二百萬元。某日,長孫不忌向長孫太太說要去十二樓頂樓抽煙,結果路人發現長孫不忌倒臥血泊之中,長孫先生到底如何從十二樓掉下來,沒人看到,無證據證明長孫先生是自殺死亡;試問長孫太太可獲愛凝思保險公司的理賠嗎?
答:
長孫不忌投保隆思平安意外險,若因意外死亡,長孫太太可獲愛凝思公司理賠二百萬元。在此事件,若長孫不忌是自殺死亡,當然不符合保險法所謂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所致之意外傷害;假若是因睡眠不足,精神恍惚趴臥圍牆,而不慎滑落,造成不幸身故,就符合意外傷亡之要件。因此,本件長孫太太主張長孫不忌是因意外跌落樓下而身故,即得獲得理賠;若愛凝思保險公司認定長孫不忌是跳樓自殺,就不會加以理賠償了。相關案例爭議的判決,可參考最高法院一○三年度台上字第一九九號民事判決意旨,其謂:「按意外傷害保險,對被保險人或受益人而言,因涉有『證據遙遠』或『舉證困難』之問題,本得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七條但書規定,就保險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二項所稱『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所致之意外傷害,主張用『證明度減低』之方式,減輕其舉證責任,並以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如證明該事故確已發生,且依經驗法則,其發生通常係外來、偶然而不可預見者,即認其已盡舉證之責。故當事人之一造如依該方式提出相關之證據,並符合經驗法則者,亦應認其已有提出適當之證明,他造欲否認其主張,即不得不更舉反證以證明之。」也就是說,若當事人證明發生事故,通通常是外來偶然不知預,就盡到舉證責任,這時保險公司若否認非屬上述情形,就要提出反證來證明之。不然,法院就會認定是意外事件。
最高法院一○三年度台上字第一九九號民事判決之案例事實部份,亦得以為本案例之參考:「查被上訴人已於事實審一再主張:伊住家為最邊間,頂樓陽台右側圍牆較矮,無任何遮蔽物,如○○○蓄意自殺,該處應屬較有可能之跳下地點,然該處並非○○○墜落之處;且醫療糾紛僅十萬元賠償費而已,診所也有負責人可以負責,不至於走上絕路等語,核與現場測繪圖、複勘照片所示之現場狀況、相驗屍體證明書所載內容,及○○○之要保書記載其無精神病、智能障礙等情相符;復與○○○生前另向○○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投保福利團體保險,於本件事故發生後,經該公司派員調查結果,研判『○○○可能因睡眠不足,精神恍惚趴臥圍牆,而不慎滑落,造成不幸身故』,認定○○○係因意外傷害事故致死,而予以理賠等情一致,亦有○○人壽公司九十九年八月三十一日○○字第○○○○○○○○○○號函文所附之理賠資料影本可稽,可認被上訴人已就該意外事故之發生提出適當之證明。原審本於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綜合研判,並認定○○○無自殺動機,其墜樓死亡屬意外事故,上訴人無法舉出反證以排除○○○墜樓之意外可能性,或有自殺等自為因素之介入,因以上述理由而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依上說明,於法並無違背,亦不生舉證責任分配違背法令之問題。」
*更多法律資訊請追蹤本所官網👉https://sunrisetaipei.com/
留言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