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登徒子拿著相機偷拍穿迷妳裙美女的三角褲,最高會罰多少錢?
答:
無故利用工具窺視、竊聽、偷拍他人非公開之活動或身體隱私部份,構成刑法妨害妨害秘密罪;因為特偵組監聽立法院總機事件,立法院針對刑法第315之1條規定加以修正,將原本最高罰金3萬元,提高到30萬元。立法院認為侵害隱私權最多才罰3萬元,嫌太少,所以提高到30萬元。因此,下次想要偷拍時請想清楚,偷拍個內褲要罰到「30萬元」,不划算啊!
(註:民國 103 年 01 月 15 日修正公布之「刑法第315-1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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