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唐名簧為表示永遠愛著女友楊桂肥,開了一張五百萬元的支票,贈與楊桂肥示好。後來感情生變,唐名簧向小肥表示:「我不愛妳了,我要撤銷贈與,把支票還我吧!」楊桂肥勃然大怒,趕快將支票軋進銀行,結果當然是跳票。請問楊桂肥可以執支票向唐名簧要求給付五百萬元嗎?
答:感情與金錢搭上線,真是剪不斷,理還亂。
唐名簧以感情之名,贈與五百萬元支票予唐桂肥,因此,雙方成立金錢贈與契約。不過,以支票為金錢債務之給付,於支票兌現以前,原本的金錢債務尚未完成,也就是說「金錢贈與物」還沒有移轉給小肥。當感情生變後,唐名簧可能請教過律師,認為可以撤銷贈與,趕快向小肥表示撤銷贈與,我不給妳錢了,而且我錢還沒給,支票也沒兌現,小肥妳不能跟我要錢。民法第四百零八條第一項規定:「贈與物之權利未移轉前,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此因贈與為無償行為,應許贈與人於贈與物之權利未移轉前有任意撤銷贈與之權。另外,參考最高法院九十八年度台簡上字第二二號民事判決意旨:「因清償債務而對於債權人負擔新債務者,除當事人另有意思表示外,若新債務不履行時,其舊債務仍不消滅。民法第三百二十條定有明文。查被上訴人為贈與上訴人金錢而簽發系爭支票,惟兩造未約定以支票代替原來金錢之給付,使債之關係消滅,被上訴人係為清償原金錢債務而負擔新債務即票據債務等情,為原審確定之事實。則依上開規定,在系爭支票獲付款前,被上訴人原負之金錢債務並未消滅,殊難謂贈與物即金錢已移轉予上訴人。原審認被上訴人撤銷其贈與,合於民法第四百零八條第一項規定,適用法規並無錯誤。」
綜上所述,若無其他特殊情形,唐名簧金錢贈與是交付支票予小肥,尚未將金錢交付給小肥女友,在金錢贈與物移轉予小肥之前,唐先生撤銷贈與,贈與契約經撤銷,小肥就不能再向唐先生要錢啦!
註:
1、小肥下次應該要收現金才對!
2、民法四零八條第二項規定有二種情形不能撤銷贈與:「經過公證的贈與」、「履行道德上義務的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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