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租給我我再租給別人,轉租給移工當宿舍的失火責任

                新竹縣一棟透天厝日前發生火災,新工消防分隊長游尚樺與隊員進入火場搶救出四名移工後,移工居然趁著買水喝時落跑,而消防分隊長游尚樺帶隊搜救不幸命喪火場,亦令人不勝唏噓。在新竹縣警方持續追查逃逸移工並通知房東釐清的同時,令人想不到的是這把火一燒,竟然燒出了二房東和三房東,層層轉租的複雜關係,讓人相當詫異。而在這種複雜的轉租關係中發生失火事故的話,各自又應該負什麼樣的民事責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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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失致死請求賠償之時效消滅問題

                 一般來說,像是車禍賠償、各種欠債、墊款或代價等,都會有請求權利隨著時間經過而消滅的問題,這就是消滅時效,也就是說,權利不主張躺太久了,最後權利就消失不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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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日治時期,許多原為人民所有的土地,在政府辦理土地總登記階段,因為超過土地總登記申請期限,沒有登記為人民所有,後來就被登記為國有而一直延續到現在。類似這種土地狀況,司法實務會認為人民或其繼承人若欲以所有權人地位,請求國家塗銷登記並返還土地時,會有消滅時效的問題,一旦時效消滅人民就要不回土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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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馬路上各家計程車到處跑來跑去,像是Uber、yoxi、台灣大車隊、LINE TAXI等等。假若該車隊的計程車發生車禍過失致人死傷,車隊是否要負連帶賠償責任?還是只有肇事計程車司機自己單獨負賠償責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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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日有新聞報導,某政黨支持者申請明年1月13日總統大選投票日的北平東路路權,卻被行政機關以易釀衝突為由被駁回,台北市市長則表示一切合法,會再請警察局與新工處說明理由,有反對人士認為怎麼可以依該理由事前駁回申請,究竟集會遊行之事前許可制是否合法,以及台北市除了依集會遊行法外,又可依照哪些自治法規呢?以下說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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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美國文獻淺論非實施實體(NPE)與第三方資助訴訟(TPLF

       智慧財產權於許多法規範中,賦予權利人一定期間的專屬權,除了積極的實施權能外,亦有消極的排他權能以美國文獻淺論非實施實體(NPE)與第三方資助訴訟(TPLF(註一)。在此排他權能下,實務衍生出一種特別的商業運作模式:即智慧財產權人不實施自己所擁有之智慧財產權,而是藉由取締其他侵權人或企業並對其提起侵權訴訟,以取得和解金或損害賠償費用。為上述行為之智慧財產權主體被稱為非實施實體(Non-Practicing Entity,下稱NPE),該維權手段係法律所創設並賦予之權利,此制度在臺灣及美國早已行之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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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見義交人員在馬路上從事交通指揮、疏導與管制等行為,基本上,義交執行指揮交通是依法行為,行人或駕駛要聽從指揮,若是駕駛人未服從義交指揮肇事致人傷亡,是要負相關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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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日有新聞指出,桃園市某名交通警察大隊之警員,於本月9日休息時在家飲酒,並在隔日上午駕駛警車值勤時追撞民眾車輛,後續該名員警被測出酒測值高達0.69mg/l,最終被記2大過免職並依公共危險罪移送法辦,該單位主管、分局長及副分局長,也分別受到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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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集團人員的薪資也算是犯罪所得嗎?

                 近年詐騙案件眾多,許多年輕人因一時思慮不周,求職心切而誤入犯罪集團,成為首腦詐騙或是吸金的工具,有些犯罪集團會以新創公司的形式來吸引年輕人加入,會幫員工投保勞健保、給月薪,但提醒大家,這些薪水事後在法院可能會被認定是犯罪所得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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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人者必自傷,害人者必自害—淺論誣告罪之要件與目的

                今日有新聞報導,某位自稱中國間諜的王姓男子,4年前在澳洲爆料中國創新公司負責人夫婦介入我國選舉,當時害得該對夫婦被捲入國家安全法、洗錢等官司,甚至被限制出境長達1,426天,直到法院判決無罪確定後,今年10月中才離開台灣;之後臺北地檢署於12月初接獲該對夫婦對該名王姓男子提出之告訴狀,將該名王姓男子列為誣告罪他字案件之被告。究竟何謂誣告罪?又誣告罪為何有加以處罰之必要呢?以下說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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