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義交人員在馬路上從事交通指揮、疏導與管制等行為,基本上,義交執行指揮交通是依法行為,行人或駕駛要聽從指揮,若是駕駛人未服從義交指揮肇事致人傷亡,是要負相關刑事責任。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條第2項:「駕駛人駕駛車輛、大眾捷運系統車輛或行人在道路上,應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警告、禁制規定,並服從執行交通勤務之警察或依法令執行指揮交通及交通稽查任務人員之指揮。」同條第4項:「駕駛人駕駛車輛、大眾捷運系統車輛或行人違反第二項規定肇事或致人肇事因而致人受傷或死亡者,應依法負其刑事責任。但因執行交通勤務之警察或依法令執行指揮交通及交通稽查任務人員之指揮有明顯過失而致之者,不在此限。」
不過,義交若有指揮不當情形因而發生死傷車禍,義交也是要負刑事責任。
最近就有一件義交指揮不當發生死亡車禍而經法院判決的案例,據新聞報導指出,某地路口因進行自來水管埋設工程,工程單位找來五位義交指揮交通,有一名吳姓機車騎士行經該閃黃燈路口未減速,以時速七十公里撞倒洪姓騎士,洪姓騎士因傷重後死亡。第一審法院認為肇事主因是現場五名義交指揮不當,此外,撞人的吳姓騎士也有過失,結果六人都被依過失致死罪判處有期徒刑7月,不過都給予緩刑2年。
該案例事實大略是,某自來水管埋設工程,申請交通指揮人員(義交)在路口指揮交通,某日上午由ABCDE五位排班擔任路口之交通指揮人員,並分別負責某特定位置管制往來車輛,當時吳姓駕駛騎重型機車經過路口(行車方向之號誌為閃光黃燈),本應注意車輛行駛至閃光黃燈交岔路口,應減速接近,注意安全,小心通過,然依當時情形,又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未減速而以時速70公里之車速通過路口,這時其中一位義交已以無線電通知,最後一部車輛係白色自小客車,故待該車通過上開路口後,某義交即吹哨停止某路口往來車輛,而放行車輛,適有洪姓駕駛騎重型機車,沿路行駛至上述路口,但其中的義交因未注意吳姓駕駛在白色自小客車之後亦駛向上開路口,而未通報其他交通指揮人員,負責特定方向的二位義交則疏未注意吳姓駕駛騎機車高速駛來,仍指揮放行洪姓駕駛通過而發生車禍。總之,依據交通部公路總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覆議會覆議意見書認為,義交們指揮不當同為肇事原因,而吳姓駕駛行駛至閃光黃燈交岔路口,未減速而以時速70公里之速度通過路口,致遇狀況避煞不及,也認有過失。
這個案例蠻特殊的,除了肇駛駕駛,包括五位義交都構成過失致死責任,但也因為五位義交有與被害人家屬達成調解,每人負擔十萬元賠償,共五十萬元分期給付予被害人而獲得法院緩刑之判決。
由此案例可知,義交指揮交通時,依據前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條第2項規定,駕駛人或行人除了應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警告、禁制規定,並應服從類似義交這種依法令執行指揮交通之指揮,但是也要注意,駕駛及行人也需留意義交的指揮是否有不當或疏失,總之,就是自己也要多注意一點。例如前述案例,義交還不能放行車輛而放行,結果有一輛車騎得很快,發生嚴重對撞情況,這時法院判決義交和駕駛都有責任,肇事駕駛或許覺得很冤,因為是聽從指揮而前行啊!但是自己是否騎得太快了呢?亦即,如果行經路口騎慢一點,或許就算義交指揮不當,也不會發生該起死亡車禍吧!言而總之,走路或騎車,都要小心謹慎就對了!
附帶再就義交執勤的法令依據,詳細說明補充:義交協助各地方政府交通疏導之公益服務,其執勤的法律依據是這樣子,依民防法第4條第2項規定,關於民防團隊採任務編組,而其編組方式為「民防團隊編組、訓練、演習、服勤及支援軍事勤務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國防部定之。」,再依據前法制定之「民防團隊編組訓練演習服勤及支援軍事勤務辦法」第10條第1項第3款規定:「交通義勇警察大隊執行指定之協助整理交通秩序、交通指揮、疏導與管制、交通事故處理、交通設施損壞通報及維護、空襲及戰時交通指揮、疏導與管制及其他經指定之警察勤務。」及地方政府訂立之相關協勤規定。
至於,一般大樓公寓委聘保全公司的人員,執行業務是受「保全業法」規範,該法律並未授權保全人員執行交通指揮或稽查任務,因保全人員為私人僱用且替特定對象服務,屬私益委託性質,這部份與義交人員得依法協助指揮或疏導交通任務的公益服務性質有所不同,內政部警政署對於這部份,有相關說明可以參考。
🎵貼心小提醒:法律條文會修正,司法實務會變更見解,每個人的案件事實也不相同,因此本文僅供參考,建議民眾對於任何法律問題作出決策以前,先向律師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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