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致死請求賠償之時效消滅問題

                 一般來說,像是車禍賠償、各種欠債、墊款或代價等,都會有請求權利隨著時間經過而消滅的問題,這就是消滅時效,也就是說,權利不主張躺太久了,最後權利就消失不見了。

                近日有新聞報導指出,某位陳姓設備維修學徒被機械式停車位壓死,陳男的曾姓師傅被依過失致死罪判刑一年二月確定,事後陳男父母認為曾男有疏失,提告對曾男索賠。案例事實大略是,陳男到某機電公司應徵維修員,他因為沒有相關職業證照,錄取後由曾男擔任他的師傅,兩人一組負責機械車位保養、維修工作,由曾男在旁指導陳男維修技術。某日下午,陳男到某大樓保養機械停車位,過程中以鈑手拆卸停車台油壓管,意外造成車台落下,曾男因為聯絡不到陳男,跑到大樓查看,才發現陳男已被壓死。當時陳男的雇主也被依過失致死罪嫌送辦,檢方調查後,將雇主及公司一同起訴,一、二審審理後,雇主後來與陳姓學徒父母達成和解。陳男父母也有對曾姓師傅的疏失提出過失致死告訴,檢方認為曾男指派無專業證照的陳男維修機械車位,依過失致死罪將他起訴,法院審理認為陳男當時是受曾男指示獨自到大樓保養機械車位,若案發當時有曾男在旁,應可預防陳男死亡,綜合相關事證後,依業務過失致死罪,判曾男有期徒刑八月。檢方認為量刑過輕上訴,第二審法院審理後認為曾男是直接指派陳男到場,案發後不僅無悔意,也未與陳男家人達成和解,考量他的犯後態度,從重改判一年二月徒刑確定。

                 不過,陳男父母對曾男提告求償,法院認為陳男父母請求時已過民法二年時效,判決駁回,仍可上訴。在這個案例稍微有點複雜,因為涉及雇主過失致死責任,同樣指派工作的曾姓師傅也有過失致死責任,所以家屬先與雇主達成和解之後,才對另外一位有責任者提出求償,這時可能時間已經拖很久了,才會被法院認為求償權利已經因為超過期限而消滅了。

                 過失致死行為是刑事責任,在民事賠償上則是侵權行為責任,據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再依據民法第197條第1項:「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也就是說,一般民事侵權行為責任是二年,當發生像是車禍致死傷、職災過失致死傷、毀損或侵害人身自由等等,想要主張損害賠償責任一定要留意時間的問題,因為有時候雖然先提出刑事告訴,結果刑事部份在檢察署或法院就進行了很久的時間,一不留意,等呀等的,二年時間就這麼過去了。所以在此提醒大家,要向他人請求賠償就要快,否則不小心過了時效就無法求償了過失致死請求賠償之時效消滅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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