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多年前的蘇炳坤涉控新竹銀樓搶案,當時蘇炳坤被判刑十五年定讞。多年來,其一直主張自己被冤枉,極力為自己聲請再審,結果等了三十多年,終於在今年的八月八日獲得無罪宣判。新聞報導指出,就在父親節這一天,高院再審後判蘇炳坤無罪,算是送了他一份父親節大禮,
三十多年前的蘇炳坤涉控新竹銀樓搶案,當時蘇炳坤被判刑十五年定讞。多年來,其一直主張自己被冤枉,極力為自己聲請再審,結果等了三十多年,終於在今年的八月八日獲得無罪宣判。新聞報導指出,就在父親節這一天,高院再審後判蘇炳坤無罪,算是送了他一份父親節大禮,
近年來因勞動基準法修訂,多項攸關勞方權益問題,需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因而勞資會議之組成備受重視,而勞資會議的決定關乎公司勞工權益,惟對於公司勞資會議代表產生,我們都清楚瞭解嗎?代表產生真的都符合法律規定嗎?而勞資會議組成又有哪些相關依據呢?
暑假期間,許多民眾選擇開車出遊,移動上方便也較舒適,然而在熱門商圈地區,車位往往一位難求,抵達目的地後又花二三十分鐘尋找停車位並不是少見的狀況,因此常常會有人讓親友先行下車,以「肉身」先佔住遠處的停車位,但這樣的行為不僅危險,也有觸法的可能性。
很多人都知道酒後不能開車,但如果是在私人道路開車的時候,也有這個規定的適用嗎?其實是有的,之前新聞就有一個報導提到這件事情。
如果銀行主張行員有違反工作情節重大而予終止勞動關係,行員則主並無該行情,雙方發生僱傭關係存在訴訟,其中關於銀行所提供的「優惠存款」利息,是否屬薪資報酬而得主張權利呢?亦或是,就算不是工資,銀行仍不得減低其在職期間之利息之給付呢?
上班途中若發生車禍受傷,視為職業傷害。依《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第4條規定:「被保險人上、下班,於適當時間,從日常居、住處所往返就業場所,或因從事二份以上工作而往返於就業場所間之應經途中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視為職業傷害。」再依據《勞工保險條例》相關規定,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害不能工作,得請領傷病或醫療給付。
眾所皆知,政府機關有所謂轄區事務分配,也就是說台北的案子,原則上就不會由高雄地院來管轄,跨區執行職務,原則上要有法律例外規定才可以。如果管轄弄錯的時候,輕則有移送的問題,曠日廢時,重則有訴訟被直接駁回之情形,不可不慎。只是,像大台北地區有三個法院的情況下,各行政區的管轄是如何界定的呢?
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於107年8月16日召開第33次會議,經勞、資、學、政四方委員討論,結論:自108年1月1日起,每月基本工資由22,000元調整至23,100元,調升1,100元,調幅5%;每小時基本工資由140元調整為150元,調升10元,調幅7.14%。全案將由勞動部陳報行政院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