眾所皆知,政府機關有所謂轄區事務分配,也就是說台北的案子,原則上就不會由高雄地院來管轄,跨區執行職務,原則上要有法律例外規定才可以。如果管轄弄錯的時候,輕則有移送的問題,曠日廢時,重則有訴訟被直接駁回之情形,不可不慎。只是,像大台北地區有三個法院的情況下,各行政區的管轄是如何界定的呢?

  大台北地區的三個法院,最初都是在台北地方法院之下,後來才有板橋分院與士林分院的設立,增加員額編制與辦公大樓,以處理日漸增加的案件。但後來案件數量實在太多了,名為分院的編制,實際上案量和其他地方法院一樣多,甚至猶有過之,最後司法院乾脆大筆一揮,分別將這兩個分院提升為地方法院的級別,這才有現在的新北(板橋)地院和士林地院的出現。只是,在他們還是分院的年代,因為台北地院內部就有對於各行政區到底是哪個分院管轄做過事務分配,升格之後,原則上也是照樣辦理,以讓民眾就近訴訟,但如此一來,有些雖然行政區是在新北市的案子,就有可能被分到不是新北地院,例如淡水區、北投區的案件,距離士林比較近,所以在司法事務規劃上,就是由士林地院管轄,而非新北地院或台北地院。

  甚至,還有一些比較靠近基隆的地區,雖然屬於大台北行政區,但司法院規劃歸屬於基隆地院管轄,所以,在相關訴訟案件上,大家考慮轄區時,可不要因為行政區有先入為主的印象,而錯誤起訴了喔!

*更多法律資訊請追蹤本所官網👉https://sunrisetaipei.com/

arrow
arrow

    陽陽Boopee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