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感情不睦要離婚,有二種方式,一種是雙方協議方式叫「協議離婚」;若另一方不願意,就是向法院訴訟方式叫「裁判離婚」。

  關於法院裁判離婚,有二種立法傾向,一種是破綻主義,一種是歸責主義。所謂破綻主義,就是指婚姻已經殘破實亡,則夫妻雙方都可以向法院訴請離婚,只是婚姻破裂要負責任之人可能有金錢賠償的問題。另一種指難以維持婚姻關係是一方造成的,則只有他方得請求離婚。目前我國立法,仍然是採歸責主義,只是對於婚姻破裂責任的認定,愈來愈符合社會生活的經則法則,法院已有微微向破綻原則靠攏之傾向。

  依民法第1052條第1項規定:「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一、重婚。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七、有不治之惡疾。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第2項規定:「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像是夫妻已經多年沒互動,如婚姻已名存實亡時,法院會認為客觀上已經難以維持婚姻關係了,若責任又是共同應該負擔,則可能的結果是雙方皆得提起離婚訴訟。最近就有類似的新聞案例,報導指出,某女士向法院提訴主張與先生同住一屋,卻分房七年毫無互動,也沒有性生活,平時只靠紙筆、簡訊溝通,雙方宛如隱形人,因此訴請離婚,先生則抗辯妻子看不起他中年失業,並且不同意離婚。

  然而,法院傳訊子女到庭作證,亦證明爸媽見面都不講話,只用簡訊溝通。法院認定該對夫妻已分房多年,而且過年過節各回各的,見面不講話,只靠簡訊溝通;最終法院認為夫妻長期因為金錢、生活習慣爭執,至少分房七年以上,僅靠簡訊溝通,無良性互動,僅管先生表示意欲維持婚姻,卻沒實質努力,法官認為婚姻破裂,雙方都有責任,而且比例相當,因此判決離婚。

  此故,對於婚姻破裂已達到難以維持之情形,若一方不願意法院裁判離婚,可能是有困難的,通常的狀況,婚姻破裂經常是雙方的責任。當然,在例外的情形,比如說丈夫有外遇,則可能只有太太能訴請離婚喔!外遇之人,可能會被認為是破壞婚姻的始作俑者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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