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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近因為台灣修正洗錢防制法,以符合國際公約需求,對於大筆金額的流動、移轉等等,都會希望持有人給個交代,以避免這些款項的來源其實是不法所得,繼而達到打擊前段不法犯罪的成果。而現行洗錢防制法中,就有針對攜帶大筆外幣、黃金入境時的管理規定,要求旅客或交通工具之服務人員,如果攜帶一定金額以上的新台幣、外幣、黃金、有價證券等時,必須要提前申報,否則依照該法第12條第4、5、6項規定,會直接沒入。

  最近就有這樣一個案例,根據新聞報導,去年7月8日晚間,有兩位男子自澳門返台,通過海關時,被發現2人各自攜帶了20萬美元現鈔,共計40萬美元。雖然,兩人自稱是從澳門賭場贏的錢,但既然依法應申報而未申報,執法人員只有發還2人可攜帶的1萬美金後,剩餘共38萬美元全部沒入,新聞還指出這是新修訂《洗錢防制法》上路1年多後,沒入金額最高的1次。

  至於,多少金額以上的新台幣、外幣、黃金、有價證券要進行申報呢?依照洗錢防制法第12條第3項所授權之法規命令《洗錢防制物品出入境申報及通報辦法》為:「1.總價值逾等值一萬美元之外幣、香港或澳門發行之貨幣現鈔。2.總價值逾新臺幣十萬元之新臺幣現鈔。3.總面額逾等值一萬美元之有價證券。4.總價值逾等值二萬美元之黃金。」,而在上述物品之外,由於其他有價值之物,也有可能被用來洗錢,所以辦法另外規定:「5.總價值逾等值新臺幣五十萬元,且有被利用進行洗錢之虞之物品。」也因此,大家有時候可別貪圖方便,未申報,被查獲的話,可會被沒入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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