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台南引起許多網友憤慨的「蘇大媽」蘇寶蘭,去年違反醫療法被判5個月。之後,蘇寶蘭以經濟能力不佳要求分期付款,檢方開先例讓她分期付款,讓蘇大媽換得自由身,但檢方與蘇約法三章,要求她要改正濫訴、擾亂公署的行為。不過蘇寶蘭在獲得分期付款後,檢方陸續收到蘇婦的惡意提告,且又再次擾亂南檢的秩序。因蘇婦持續濫訴、擾亂南檢秩序,南檢因此以刑法41條,撤銷她易科罰金執行,蘇寶蘭這次可能真的要失去自由身入監服刑,目前她提出聲明異議,南院正在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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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基法規定,雇主只有在特定情形下,才能夠預告終止勞動契約,包含「一、歇業或轉讓時。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法院參照日本實務見解,納入「解僱最後手段性」或稱之為「安置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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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桃園一家知名湯包店,被員工控訴,突然收到老闆娘通知,叫他做到月底就好,擔心怕領不到這一個月上班的薪水,也希望店家可以先給。實際來到店家,確實沒幾個客人,不過他們否認爆料者是店裡員工,還說他已經離職,也說店裡現在正常營業,老闆最近也都有跟他們聯絡,並沒有跑路的情況。記者詢問店內員工表示:「他(PO文者)就離職了,他就馬上要薪水,我們知道的是這樣啦,(你們現在薪水是正常的?)10日才要發啊!現在才幾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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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位年紀70多歲的賴姓男子,自告奮勇在某廟宇擔任廟公一年多,雙方因故停止廟公職務後,賴姓男子起訴向廟宇要求給付資遣費。是否有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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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塑嘉義縣新港廠上周傳出一位丹麥籍技師染疫,嘉義縣朴子警分局日前於網路巡邏發現,於LINE社群「嘉義綠豆大小事」,發現一名暱稱「馬克」的男子,未經查證逕自公開散播丹麥技師假足跡,引起網友恐慌,經嘉義市政府公告證實為不實訊息,為迅速闢謠,警方即組成專案小組,追查散布訊息男子到案,訊後移送法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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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又有停車糾紛發生在新北市三重龍濱路上,22日晚上6點多,林小姐準備到附近找朋友,好不容易看到路邊停車格,準備停車,結果卻發現倒車時,突然出現一輛計程車,從後方直直把車停到車格內,女駕駛簡直傻眼,下車指控對方插隊,結果衝突一觸即發,雙方就在大馬路上爆發口角,因對方態度惡劣,為了不想惹出事端,趕緊開車離開。藝人陳仙梅之前也曾發生車位被搶佔的狀況,事後在臉書分享也引起網友一片熱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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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雄鼓山區昨天(21日)清晨發生一起車禍事故,一名機車騎士疑似車速過快,加上地面有些許高低落差而自摔,不過由於他正面摔倒加上力道過大,雖然有戴安全帽,依舊受了不少傷,除了嘴巴流血、牙齒斷裂,還有多處手腳擦傷,所幸送醫後無大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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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聞報導指出,小如(化名)自從雙親離婚之後,她就再也沒有和父親見過面,父女倆也沒有任何聯絡,直到去年8月間由爸爸家族之人告知,才知道父親已經過世,她與對方聯絡,但對方沒有提出任何證明,她在同年11月間向法院具狀聲明拋棄繼承,沒想到「慢了一天」遭駁回,她不滿提出抗告。不過,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法官認為,小如的父親是在2020年8月12日死亡,她在同月17日知悉成為繼承人,卻直到同年11月18日才向法院具狀聲明拋棄繼承,明顯已經超過聲明拋棄繼承3個月的法定期限,於法未合,原裁定駁回並無不當,而她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則為無理由,應予駁回,最終判決敗訴,全案仍可抗告。

  依據民法第1148條規定,「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基本上,目前法律規定,繼承是以遺產為限來負責清償被繼承人債務,算是限定繼承的一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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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有新聞提到,醫院醫師執行職務,遭患者傳染新冠肺炎,自己反而成為要醫療的對象,前衛生主管機關首長表示,醫院應該確認該醫師有無違反醫療SOP,並考慮要將該醫師開除,只是勞工執行職務染上疾病,雇主不給勞工養病的機會,就要直接開除勞工,這樣是人之常情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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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法院已於去年(2020)年底三讀通過「民法第二百零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及「民法債編施行法第十條之一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依據新修正《民法》的規定,約定利率從原本的年利率20%調降為16%,超過部分的約定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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