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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台南引起許多網友憤慨的「蘇大媽」蘇寶蘭,去年違反醫療法被判5個月。之後,蘇寶蘭以經濟能力不佳要求分期付款,檢方開先例讓她分期付款,讓蘇大媽換得自由身,但檢方與蘇約法三章,要求她要改正濫訴、擾亂公署的行為。不過蘇寶蘭在獲得分期付款後,檢方陸續收到蘇婦的惡意提告,且又再次擾亂南檢的秩序。因蘇婦持續濫訴、擾亂南檢秩序,南檢因此以刑法41條,撤銷她易科罰金執行,蘇寶蘭這次可能真的要失去自由身入監服刑,目前她提出聲明異議,南院正在審理。

  憲法保障人民有訴訟的權利,但是,常有民眾仗著台灣訴訟成本較美國低,且下級審原則上不會要求敗訴方負擔勝訴方的律師費,繼而胡亂提起訴訟,讓他造不勝其擾。不止當事人煩得要死,看在積案如山的法院的眼中更是不耐煩。亂告濫訴,有處罰嗎?

​​  在刑事訴訟上,當事人胡亂提出告訴,是可能有「誣告罪」的情形唷!​依​​刑法第169條第1項規定:「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171條第1項規定「未指定犯人,而向該管公務員誣告犯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換言之,不論是至警局報案、地檢署按鈴,還是自行撰寫告訴狀,當你是虛構事實來指控時,不論有無明確指稱是誰犯罪,都可能會成立誣告罪。

  而如果濫訴是提起民事事件,依照民事訴訟法也會有裁罰的問題。總統府於110年1月20日修正公告「民事訴訟法」,依新修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249條之1規定,「起訴基於惡意、不當目的或有重大過失」,法院得最重處以新台幣12萬元之罰鍰;且此處罰規定舊法原僅針對原告,修法後,不僅實質上為濫訴行為的原告,針對法定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法院都可以處以罰鍰。以此避免當事人濫行起訴或上訴,使司法資源能得到合理運用。

  最後附上之前法院的一份裁定內容供參考:「按目前民事訴訟法及相關法規的規定,原告一遞狀,本院就必須分案、必須以裁定定期命補正,而原告逾期不補正,本院還必須下裁定駁回原告之訴,印製相關文件所耗費的紙張、送達文書所花費的郵資,都還是小事,司法人員因而陷入窮忙,沒能把寶貴的時間精神勞力用在真正需要使用訴訟程序伸張權利、解決紛爭的人身上,才是原告的濫訴所造成最嚴重的浪費。本院因此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3項規定,從重裁罰6萬元的罰鍰,給原告一個教訓,讓原告知道,法院不是讓你這樣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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