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近日也推出《人工智慧基本法》草案,將作為臺灣監管與推展人工智慧AI系統的重要法規,也是盼望能夠跟上歐盟、美國少數州政府、中國大陸的腳步,在AI熱潮下盡速做出監管的法案。根據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所發布的草案內容,法案揭示了永續發展、人類自主、隱私保護、資安與安全、透明可解釋、公平不歧視及問責等七大基本原則,全案共18條,希望對人工智慧的發展能夠建立良好的監管機制與措施。
本草案第2條即針對人工智慧進行定義:「人工智慧,係指以機器為基礎之系統,該系統具自主運行能力,透過輸入或感測,經由機器學習與演算法,可為明確或隱含之目標實現預測、內容、建議或決策等影響實體或虛擬環境之產出。」,將涵蓋像ChatGPT等聊天室機器人外,也包含以機器學習為導向的模擬系統。第4條至第8條為課與政府對於人工智慧的推展必須進行一系列的業務推廣,例如積極推動人工智慧之基礎建設與產業發展協助,同時建立完善的創新實驗環境,並且對於人工智慧的教育向下扎根,從基礎教育著手,希望提升國民的資訊素養。第10條至第12條則是規範數位發展部應該參考其他國家對於人工智慧AI系統的風險進行分類與管理,並且對於各個風險訂定不同的風險評估與責任歸屬判定。第13條為規範政府應避免因人工智慧發展而導致嚴重的勞工失業環境,並且有效保障其勞工權益。第14條則為規範人工智慧應對於個人資料的蒐集進行有限度的自我管制,同時課與個人資料保護主管機關監管與協助之義務。第15條係在規範政府應該致力於推廣人工智慧之資料與數據的公開分享,希望能夠讓大眾都能夠享受人工智慧發展的果實與成果,同時也規範必須針對人工智慧的智慧財產權加以保障,並且維護多元文化的價值,才能促使人工智慧產業更加蓬勃發展。
雖然人工智慧基本法草案仍在非常初期的階段,僅能對於大原則進行規範,尚未能對於細部規範進行討論與制定,但仍然是對於人工智慧系統的監管跨出一大步,希望相關法案的制定能夠更加迅速與更加完備。
另外,對於資訊在刑法上的規制態樣,有學者認為每個國家所處生命週期不同,對於資訊的需求程度自然也會有所差異,若於社會尚未成熟到可以適用先進法律的情形下,貿然嚴格執法,可能會產生許多與社會通念不符的犯罪事例,進而導致差異機制以及矛盾整合機制(資本創造機制)的破產。因此對於我國而言,如果刑法只能堅守在第二生命週期(即僅注重在資訊之生產),而企圖直接跳躍至第四生命週期(即多媒體時代的革命),若過度予以犯罪化,可能變相抑制資訊產業之發展,進而影響個人取得資訊之機會與面向。
李茂生,權力.主體與刑事法,第四篇 資訊、資本與電腦犯罪,頁289-300 (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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