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oopee與土地公  

前陣子有一則新聞案例,有名男子因為女友避不見面,為了要挽回女友的芳心,故意傳簡訊給女友說,最晚幾點之前要回我電話,不然我就一尊尊的神明請到妳家門口,這位仁兄後來竟然真的請來「三太子」、和「濟公」的神像放在女友家門口,女友認為這名男子在自己住家門前擺放神像,表示自己的生命、安全受到威脅,報警怒告該名男子恐嚇罪名。

 

這新聞所牽涉的就是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所謂的恐嚇行為,就是以加害生命、身體這些足以使人心生畏佈之情事告知他人,只要受通知者心生畏懼而有不安全之感覺即可,不必客觀上有危害發生之要件。而實務上認為刑法第三百零五條恐嚇罪之通知內容,限於所列舉對於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加害事實,且須行為人以人力而直接或間接得加支配掌握者,如屬鬼怪神力、福禍吉凶之卜算詛咒等內容,則不符本要件。換句話說,恐嚇內容或行為除了使人產生畏佈的感覺之外,在客觀上,行為人對於惡害的內容必須有直接或間接實現或支配之可能性,才能成罪。如果屬於鬼怪神力之類的內容,例如某某人會有報應、會被雷公劈、被女鬼抓等等,這些無法以人力來支配、掌握之情形,無法成立恐嚇罪。

 

這個新聞案例中,承辦檢察官認為該名男子簡訊內容與擺放神像的行為,應未具體明確將加害告訴人,神像等物在客觀上也不足以使人聽聞而感到威脅,因此不起訴處分。然而,該名男子這樣的行為雖然不構成刑法上的恐嚇罪,但該名男子這樣的處理方式,縱使這些神明神力廣大也無法幫該名男子挽回女友的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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