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人開車或騎車,看到超跑都會閃得遠遠的,擔心一旦雙方發生車禍,萬一對超跑有肇事責任時,可能修車賠償的費用會是天價。因此,就有人認為,可否立法限制超跑車禍的賠償責任呢?
關於損害賠償的原則,就是如果構成賠償責任的話,造成多少損害,就是要賠償多少,這就是損害填補原理。依據民法第216條第1項規定:「損害賠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以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例如:假若撞到計程車,計程車除了要修車的損害之外,假若車子要修理一星期,則一星期的營業損失就可能被認定是計程車的「所失利益」。
雖然有前述的損害賠償原則,但新聞報導指出,曾有立委提議修法,訂定超跑賠償上限條款,不過好像沒有過關。依新聞報導內容指出,車禍意外發生後,若有超跑受損,動輒百萬、千萬的天價賠償金,屢屢讓車禍相關當事人面臨傾家蕩產的危機,所以過往曾有某黨團提案修正《民法》,明定因車禍導致他人車輛受損,單一車輛回復原狀賠償金額,以新臺幣150萬元為上限,但因故意或重大過失所導致,不在此限,不過尚未立法三讀通過。
會有這樣的立法提案,新聞進一步認為,主要緣於近年超跑車輛激增,不時發生有用路人因故與超跑擦撞,或2018年一名20歲的男子為扛家計休學打工,清晨在石碇區與多輛法拉利發生車禍,傳出賠償金上看千萬,當時民間一度在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發起賠償上限的「超跑條款」,要保險公司和超跑車主自行吸收超額賠償費,但最後並未通過附議門檻。
因此,隨著類似案件不斷發生,過往針對《民法》提出第218條之2的修正草案,內容明定「因道路交通事故致他人車輛受損害之情形,單一車輛回復原狀之費用或金錢賠償之金額,以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為上限。但因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者,不在此限。」有立委進一步指出,損害賠償制度的目的,在於藉由課予加害人損害賠償責任,移轉受害人的損害,並讓潛在的加害人避免發生同樣的侵害行為,以求預防損害。該立委並表示,現今有不少駕駛昂貴車輛的駕駛,因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往往讓加害人須負擔鉅額賠償責任。考量交通行為本身就具有相當的風險,無從完全避免風險;而使用遠超一般車輛價格的昂貴車輛,因該車駕駛人的行為而造成交通事故財產損失期望值大幅上升,加害人也未因而享有利益。因此,考量駕駛昂貴車輛者「通常均較一般用路人更有承擔及分配風險的能力」,若因加害人「因輕過失」而須依完全賠償原則負擔高昂賠償,不僅有失平衡,風險分配也非妥適。因此,應就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車輛損害的情形,設定適當損害賠償金額上限。
但是,目前超跑車禍賠償上限條款,並未修法通過,所以民眾看到超跑最好還是離遠一點。終歸一句,謹慎駕駛就能避免發生車禍,平安一生。否則,只能透過保險來降低可能發生的超跑車禍的高額賠償風險了!
🎵貼心小提醒:法律條文會修正,司法實務會變更見解,每個人的案件事實也不相同,因此本文僅供參考,建議民眾對於任何法律問題作出決策以前,先向律師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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