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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小六年級男學生對女老師講性暗示或性騷擾的話,父母要負賠償責任嗎?

 

現行民法第12條已修正為「滿十八歲為成年」,民法第13條第1項:「未滿七歲之未成年人,無行為能力」、第2項:「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有限制行為能力」。再來參考民法第187條第1項:「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以行為時有識別能力為限,與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行為時無識別能力者,由其法定代理人負損害賠償責任」。第2項「前項情形,法定代理人如其監督並未疏懈,或縱加以相當之監督,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負賠償責任」。

 

依據前述規定,國小六年級學生為限制行為能力人,一般來說,若發生侵害他人權利行為,應與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例如:國小六年級學生誹謗或公然侮辱他人,父母親可能也要賠錢!

 

有個類似狀況的案例,可供參酌,新聞報導指出,有一名小六男學生在課堂上對女老師說:「妳被X到了」,引發教室近三十位學生哄堂大笑,其他學生甚至不顧老師制止,還繼續起鬨說:「老師被射到了」、「就是那個射X的」。因此,女老師向法院起訴學生及其父母請求賠償二十萬元,法院審理後,最後判決學生及父母應連帶賠償三萬五千元。

 

該案例是這樣子狀況,女老師表示,在課堂上,該名小六生當著全班近三十名學生面前對女老師說:「妳被X到了」,女老師表示事發時正在授課,而其他學生聽到後旋即大笑,當她指責該生亂說不好聽的話時,其他學生仍繼續起鬨,並有男學生稱「老師被射到了」等語,過程中有許多學生不斷大笑、喧嘩,讓她身心受創。女老師主張該名學生的行為嚴重侵害她的人格權、踐踏教師尊嚴,更使心理遭受重大打擊,因此提起民法損害賠償訴訟,並對其法定代理人父母主張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學生父母則抗辯當時教室非常吵雜混亂,也有學生並未聽到,是否侵害名譽權仍有疑問,並抗辯老師應以輔導及給予性別平等教育等方式處理,而非逕行起訴及對簿公堂。

 

法院勘驗事發時現場錄音檔案顯示,有聽到學生發言且經在場學生聽聞,而部分學生隨之起鬨,甚至繼續以相類詞語調侃老師,法院認為國小高年級之智識程度,衡以常情難謂對言詞含有性暗示、壓迫與貶抑女性之意義渾然不知,則其所為確使女老師名譽受有損害,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法院審酌學生未尊重女老師教學專業,並以性羞辱之方式當眾使她難堪,其父母亦未就其在校言行予以約束,審酌父親為工程師,母親為國小教師,判決應連帶賠償女老師三萬五千元。

 

由此案例,提醒家長對於國小、國中、高中孩子的言行,應加以關心及教導,尤其暑假期間孩子上網言行更要注意,讓孩子明白若隨便罵人或講一些會傷害人的話,或是傷害人的行為,都可能因此讓父母賠償,像這一件只是賠幾萬元,若是嚴重一點,可能就是幾十萬、幾百萬元,事前好好預防就可避免事後懊悔的情事發生了!

 

🎵貼心小提醒:法律條文會修正,司法實務會變更見解,每個人的案件事實也不相同,因此本文僅供參考,建議民眾對於任何法律問題作出決策以前,先向律師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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