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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段時間YouTube頻道Eric Duany上傳自創的短篇故事,《山道猴子的一生》,全長大約一個小時,講述一個從事超商工作的年輕男子,因虛榮心驅使,超出自身負擔能力的買了一台二手重機,進而衍生後面男子與身邊同樣熱愛跑山的朋友及情感糾葛的故事。其中跟第一任女友交往期間不惜出資幫她買車,改裝費也用貸款出錢,分手後對方反口聲稱是男子心甘情願地贈與,因為沒有對話紀錄或借據等足以證明是她向男子借錢的證據支持,後來男子只能不斷加班償還借款與利息。而像故事裡的情形,情侶交往期間到底是「借」還是「送」的問題,現實生活中也有不少類似的案例。

                先了解在法律上贈與的意義。贈與係指「當事人約定,一方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與他方,他方允受之契約。」,此民法第406條定有明文。是以必須當事人一方有以財產為無償給與他方之要約,經他方承諾者,始足當之,即當事人雙方就贈與契約內容意思表示合致者,贈與契約始克成立。

               而所謂的借,在法律上稱之為「消費借貸」,消費借貸係指「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民法第474條第1項亦有明定之。

現實生活中因為情侶關係結束後,爭吵「贈與」與「消費借貸」的訴訟也不少,以下述三個判決為例:

序號

案號

原告主張 被告主張 法院判斷 判決結果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3274號民事判決 兩造原為男女朋友,交往期間被告陸續向原告借款,金額累計逾60萬元。嗣兩造分手後,商談還款事宜,被告承認尚積欠原告60萬元,並多次在LINE對話中承認尚積欠原告60萬元等語,惟兩造未約定遲延利息、還款方式及還款期限,故原告得隨時請求清償剩餘款項,爰依消費借貸、債務拘束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擇一為原告勝訴之判決。 兩造於交往期間,常有金錢往來或是贈送禮物,均屬無償贈與之行為,被告並無向原告借款之情事。

(1)以對話紀錄可認雙方確有消費借貸意思之合致,並已交付借款無訛。

(2)以錄音內容得知,原告報告達成被告同意償還原告60萬元之協議。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0萬元,及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2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692號民事判決 被告向原告借款350萬元,未約定利息,亦未約定清償期限。原告向銀行貸得款項後,先後交付200萬、150萬元現金給被告,為保原告權益,爰依民法第478條規定請求被告返還上開借款。 兩造原為男女朋友關係,被告原積欠他人債務,原告允諾願無償幫被告清償,故於向銀行辦理房貸後,先後交付350萬元給被告,供被告清償對他人之債務,惟原告竟因被告某次前往原告家中時拒絕與原告同睡而反悔,要求被告償還前開款項並代原告清償銀行貸款,被告為避免原告糾纏,有代為償付部分銀行貸款之利息,惟兩造間始終無任何消費借貸之意思表示合致。 其僅證明有金錢之交付,未能證明借貸意思表示合致者,仍不能認為有該借貸關係存在。 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之訴駁回。
3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中簡字第3813號民事判決 被告分別於數個時間點向原告借取數筆金額不一之款項。原告催告被告償還系爭欠款,被告置之不理,為此,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 原告固有交付附表所示款項給被告,然此係因兩造原為男女朋友關係,後因故分手,附表所示款項或係原告為求挽留被告所為之贈與。

以錄音內容與原告所言之內容大致相符,堪信原告主張兩造間就附表所示款項有消費借貸之合意,洵屬有據。

且有被告不爭執形式真正之LINE對話在卷可稽,益徵原告主張兩造就附表所示款項有消費借貸關係存在,應屬真實可採。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79,600元,及自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結合短篇故事《山道猴子的一生》與訴訟判決而言,證據在訴訟過程佔非常重要的一環,從上開表格的法院判斷中亦可以得知,判斷常需要不只一項佐證資料,例如:對話紀錄、錄音檔、照片、匯款紀錄……等,要有足夠充分的證據才能讓法院採信;而《山道猴子的一生》裡男子只有提到匯款紀錄,並沒有其他證明資料,就可能會像案例2,因證據不足而被法院駁回。

🎵貼心小提醒:法律條文會修正,司法實務會變更見解,每個人的案件事實也不相同,因此本文僅供參考,建議民眾對於任何法律問題作出決策以前,先向律師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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