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遺產同時繼承債務的限定繼承問題

非專屬被繼承人的權利義務,原則上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只要不是拋棄繼承的狀況,目前我國民法是採法定的「限定繼承制度」,就是指繼承人不會因為繼承而超出所得遺產以外,再從自己的財產拿出來賠償或清償被繼承人的債務。簡單用更粗略白話講,最多就是用遺產來負責被繼承人的全部債務,若遺產都不夠還,最多就這樣了!

參考民法第1148條第2項:「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最近就有類似的一個案例,新聞報導指出,某A男因罹患癌症至某癌病醫院就醫,住院治療期間卻對女護理師B襲胸、摸下體性騷擾,女護理師B憤而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後來A男事發後死亡,女護理師轉向其繼承人求償。法院審理後,判決繼承人應在所得遺產範圍內,給付女護理師二十萬元。

刑事判決認為A男因罹患癌症而於癌病醫院住院接受化學治療,女護理師至病房向A男確認有無要訂購晚餐時,A男乘女護理師B不及抗拒之際,伸手故意碰觸其胸部性騷擾得逞。又有一天,B女護理師至病房巡房時,A男突然伸出雙手圈住女護理師大腿,再向上滑動其大腿根部處,並以單手碰觸對方大腿、下體,女護理師出言制止,A男不予理會又再次以同樣方式性騷得逞,女護理師不甘受辱,憤而報警及對A男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刑事部分A男被依犯二行為性騷擾罪,合併執行拘役八十日。A男死亡後,女護理師轉向其繼承人提出民事求償。法院審理後,依前述民法第1148條第2項規定,即繼承人因繼承A男所得遺產範圍內,對被害人B女護理師所生損害負清償責任。亦即,A男的繼承人要在其所得遺產範圍內,給付B女護理師二十萬元。

一般人或許認為A男性騷擾行為應該要自己負責,不應該由繼承人等家人來負責,基本上刑事責任確實是由A男自己要負擔責任,其繼承人僅繼承其因為性騷擾的民事侵權行為責任,而且如果繼承人沒有繼承到遺產的話,也不用負擔這部份債務了。

不過,有一點要注意,依民法第1148-1條規定:「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二年內,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該財產視為其所得遺產。」也就是說,如果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若有贈與財產給被繼承人時,這些贈與的財產也是要算入所得遺產,這是繼承人面臨前述類似繼承債務時,千萬要留心注意的問題。

 

🎵貼心小提醒:法律條文會修正,司法實務會變更見解,每個人的案件事實也不相同,因此本文僅供參考,建議民眾對於任何法律問題作出決策以前,先向律師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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