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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週二下午,據說因為相關人員的不小心,使得全台灣多處停電,我們陽昇法律事務所的辦公室之一,不能倖免的也沒電了,回家的路上發現好多地方都停電,那種大樓望過去整片漆黑的就知道也是這次停電的受災戶了。

  這次大停電正值交通尖峰的下班時間,交通號誌受影響,多處紅綠燈不亮,許多摩托車和行人根本就不敢貿然過馬路,因為沒了紅綠燈的車潮川流不息,根本不知何時該停,交通整個大打結。目前似乎還沒看到有人因此次停電紅綠燈未亮而釀禍的相關報導,倘若有的話,責任在誰呢?

  實務上曾有某路段有在施工,但旁邊警示燈和路燈都故障而沒又亮,能見度低、甚為昏暗危險加上又沒有預設警示標誌和設置反光磚,以至於有騎士沒注意到而發生車禍,之後請求國賠,法院判決市府應賠償的案例。亦有機車道的交通號誌故障,僅顯示右轉燈,而未同時顯市直行車為綠燈或紅燈,騎士因此誤判可直行,結果遭對向要左轉的來車撞上,這件一樣請求國賠,法官也是判賠。交通號誌故障又未修復的話,通常會被認定是公共設施未妥善保管,或怠於適時修護,倘若交通號誌的維護管理欠缺和人民發生車禍是有因果關係,則國家就負有賠償義務。

  這次停電究竟是哪個機關的責任,哪個單位的螺絲鬆了,目前尚未明瞭,相關單位當然繃緊神經,害怕責任落到自己身上,但若有因停電而引起的紅綠燈不亮發生了車禍,甚或造成死傷,相關民刑事責任可能就有得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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