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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人力資源公司使用「誠品」作為公司名稱,誠品書店認為侵害其商標權,乃向智財法院提出訴訟。

  依商標法第70條第2款規定:未得商標權人同意,而明知為他人著名之註冊商標,而以該著名商標中之文字作為自己公司、商號、團體、網域或其他表彰營業主體之名稱,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或減損該商標之識別性或信譽之虞者,視為侵害商標權。

  再依商標法第69條第1項規定:商標權人對於侵害其商標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侵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

  根據智慧財產法院108年度民商訴字第1號判決內容,被告不得使用相同或近似於「誠品」之字樣作為其公司名稱之特取部分,並應辦理公司名稱變更登記為不含相同或近似於「誠品」字樣之名稱。其次,被告不得使用含有相同或近似於「誠品」字樣之招牌、名片、廣告、網頁或其他行銷物品,並應除去及銷毀含有相同或近似於「誠品」字樣之招牌、名片及其他行銷物品。本案仍可上訴。

  判決認為,誠品商標為國內註冊之著名商標,且商標識別性強。其次,兩者服務類似程度高被告設立登記「誠品人力資源有限公司」為其公司名稱,並以相同      系爭商標之「誠品」使用於「人力仲介」服務廣告招牌,而誠品書店之商標指定使用包括「人事管理顧問」之服務。依一般社會通念及市場交易常情,「人事管理顧問」與「人力仲介」皆屬提供人事、人力資源服務之一環,通常係作為求職者或派遣者與企業主或雇主間之諮詢、管理、溝通之媒合橋梁,兩者間所能滿足相關消費者之需求高度相近,所以智財法院認為兩者服務類似程度高。

  判決也認為誠品書店多角化經營,行業廣泛,包含書局、餐廳、藝廊、精品店等,除經常舉辦各類型展覽外,並於各知名雜誌、報紙、海報、電視等傳播媒體廣為宣傳,亦有媒體因原告公司之經營型態而加以報導,而經主管機關肯認有多角化經營之情形。法院最後認為被告明知誠品商標為著名商標,仍持續以之為公司之特取部分,作為公司名稱使用,故非善意使用,會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

  因此,在取公司名稱時,要注意是否有侵害他人之商標權。在明知為他人著名之註冊商標,而以該著名商標中之文字作為自己公司、商號、團體、網域或其他表彰營業主體之名稱,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或減損該商標之識別性或信譽之虞者,視為侵害商標權,商標權人得請求法院禁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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